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施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应与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定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负责人为工程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未签定安全责任书,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自

(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确需改变设计图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

(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暖管理机构同意;

(四)不得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及配件,确需拆改的,应征得燃气管理机构的同意。

(五)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实验;

(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定,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七)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电、气施工安全

(一)电气开关柜(箱),按规定制作安装,完整带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并按规定设置。

(二)各类电器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必须接实、接牢,以免线路过热或打火断路,发生问题应立即修理。

(三)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气瓶和电石的库房,照明线路穿管保护,采用防爆灯具,开关设在库外。存放防火器材的库房由专人管理,施工人员须了解使用方法。

(四)穿墙电线和靠近易燃物品的电线须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一般应保持30㎝以上间距,大功率灯泡要加大间距,工棚内不准使用碘钨灯。

(六)施工现场采用三相五线制的配电方式,采用多级保护措施,增设漏电保护开关,设置分段保护,严禁接地导线上加设开关装置,移动电箱电缆采用五芯线,并严格按照TN-S体系的要求进行保护接地。

(七)在检修设备和接线时应由二人进行,检修前应停止对该设备供电,并在开关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工作前必须进行验电。

(八)禁止带电作业,确需带电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所有工具均应有绝缘把手。并应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站在绝缘台上工作。

(九)施工用电线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纠正,避免发生事故。处理好传输、控制、使用等过程。

(十)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用电系统。

(十一)安装、维修和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专职电工完成。

(十二)临时施工用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头连接。

(十三)临时用电线路应架空敷设,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十四)暂停施工应切断电源。

(十五)照明灯具,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光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十六)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十七)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增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十八)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消除周围焊渣滴落下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十九)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其配套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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