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其他相关法规

2.5.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由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并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该条例的内容包括总则、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其中“总则”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及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等。

2.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主要是针对企事业单位受到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采用行政复议的方法进行的法律救济。

2.5.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主要是针对企事业单位受到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采用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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