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督行为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重特大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重大影响事故的发生,减少与预防各类一般性安全事故,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施工现场的监管作用,增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规范各监理单位对工程现场的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及苏州市对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现场安全监理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工程施工的具体特点和监理工作的实际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政公用、线路管道、装修装饰、房屋拆除等工程的监理单位,其在开展监理业务时的安全监管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一)充分认识安全监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同时要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二)起草编制企业内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导则,确定企业内部各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检查标准,并定期、不定期的对所承接业务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各项目监理部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等安全监理行为进行考核。(三)定期开展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实项目总监上岗前的考核,督促各项目监理部必须制定规范的安全监理程序。内容应包括: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全隐患处理、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和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第四条各工程项目监理部的监理人员在对每个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都必须做到:(一)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工程监理规划中,并在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的办法。(二)认真审查进入工程现场各施工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别要加强对“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的持证上岗审查。(三)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四)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五)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的规定。(六)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并审查专项技术方案实施前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论证和向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实施中是否由专人负责管理和按方案作业,实施后是否进行交接验收。(七)审核重大危源公示和告知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八)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和各种安全设施合格证明及各种安全防护周转材料、安全防范措施的验收、检测与监测手续。(九)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的查处力度: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同时必须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单(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现场B2表的形式发出);事故隐患整严重的要发出停工通知(以“工程暂停令”现场B1表的形式发出)。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监理必须对回复单(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得单现场A5表的形式收回)确认并保存;属停工通知的必须等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以“工程复工报审表”(监理现场用表A6)的形式提出复工申请,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现场监理在发现与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过程中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及时以电话形式向建设局安监站报告,但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补全书面材料。(十)对发生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不停止施工的现象,要及时向建设局安监站报告。第六条对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监理的行为,实行量化考核的方式,采用计分考核的办法。所计分值将与该监理单位的年度业绩分值相挂钩,与年度信用考核相结合,与我市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相配套使用。具体计分标准详见“昆山市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行为计分考核标准”。第七条鼓励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行为,对已采取监理措施而施工企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不停止施工的现象举报属实的,将采取加分的办法进行奖励;提倡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凡被评选为各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其荣誉证书上将注明监理参建单位,并对监理单位发放荣誉证书,同时将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该监理单位加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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