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分为约首、合同条款和约尾三个部分。约首主要写明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单位名称、合同编号和签约地点;约尾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字盖章使合同生效的有关内容,包括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和账号,合同的有效起止日期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合同条款部分来约定,根据国内物资购销合同的示范文本(GF-90-0101)的规定,条款部分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产品的名称、型号、商标、生产厂家。

(2)订购的数量及计量单位、合同金额、供货时间及每次供应数量。

(3)合同执行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包括其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4)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的负担责任。

(5)交(提)货地点、方式。

(6)合理损耗、允许磅差范围以及计算方法。

(7)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押金及回收。

(8)验收标准与方法、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9)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10)办理结算的时间和手续、拒付货款条件、逾期付款的利息。

(11)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12)违约责任。

(1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4)其他约定事项。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买卖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外,还应具备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随机备品及配件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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