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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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禁止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建筑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禁止招投标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要严格依法落实,以上内容由鲁班乐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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