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构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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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缺失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为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构建完备信用体系十分重要。本文在分析我国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思路、运作模式、体制选择,以示探讨。摘要:信用缺失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为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构建完备信用体系十分重要。 1 前言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进程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显滞后,尤其在建筑市场,信用缺失问题相当突出,已经成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建筑市场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合同关系复杂,交易与生产交织在一起,这些特点决定了更需要建立完备的信用体系。目前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健全,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严重扭曲了建筑市场信用关系,导致信用缺失行为的发生。 2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概念 所谓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实际上是一套建筑市场治理机制,它把各种与信用建设有关的力量有机地整合起来,通过激励守信行为、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使信用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发生改变,并自觉自愿地从失信向守信转变,共同促进整体建筑市场信用水平的完善和发展,从而保障建筑市场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建筑市场信用作为行业信用的概念,其信用体系涉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筑市场行为主体、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信息提供机构等,包括信用法规、信用制度、信用信息、信用工具等主要内容。 3 我国建筑市场信用缺失分析 3.1我国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现状 我们所说的建筑市场信用问题,实际上是建筑市场各主体的信用问题,因此我国建筑市场失信的表现及影响指的是各建筑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及其影响。 3.1.1业主行为主要体现在合同方面(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和经济方面。一些业主盲目投资,擅自开工,规避招标,拖欠工程款及设计、咨询等费用,违规收费,强行压价或要求垫资承包,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认真履行业主责任等。在建筑市场交易过程中业主处于有利地位,业主的失信行为不仅影响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影响了工程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而且造成了建设领域庞大债务链的形成。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达3366亿元,相当于建筑业年总产值的19.6%。 3.1.2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人,行使建筑市场监管职能。有些地方政府喜欢搞“形象工程”,没有或缺乏资金盲目上马,套国家建设资金。如果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容易引起制度上、环境上的漏洞和动荡。政府失信行为损坏政府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引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大量的腐败案件。全国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处的重大经济贿赂案件中,涉及建筑业的占60%以上甚至更高。 3.1.3承包商具有买方与卖方的双重角色,其信用缺失体现在合同信用、经济信用和质量信用三个方面。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拖欠供货商材料设备款。承包商在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居于信息有利位置,承包商的失信行为引发了工程质量低劣、安全事故频发。根据质量安全司的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1010起、死亡1195人。 3.1.4中介服务机构的失信行为,干扰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例如,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规避招标、假招标,泄漏应当保密的有关资料和标底,弄虚作假,失去公正公平性:监理单位不按合同要求严格监督,与承包商、供应商串通作假;造价咨询机构索贿受贿,违规收费:检测机构出虚假报告以及做假帐、出假证明等等,这些失信行为,不但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更加重了市场的无序与混乱。 3.2建筑市场信用缺失原因探究 为妥善解决建筑市场的信用危机,就要了解危机根源所在。目前造成建筑市场信用危机的原因大致归纳如下: 3.2.1信用意识缺乏。在中国,诚实守信始终是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备受推崇的美德。但由于特殊的历史进程,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信用关系在我国没有充分发育。而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建筑市场主体的往来主要由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调节,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信用观念极度淡化。不讲信用企业照样可以生存发展,坑蒙诈骗仍有一定市场,使得很多企业对于信用关系其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 3.2.2信用管理制度缺乏。目前,国内建筑企业虽然已经开始认识到信用管理的重要性,但是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把企业信用管理真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大部分企业没有对应收账款加强监管,催收欠款的力度差,信用管理的职能相对薄弱。企业缺乏对客户信用资料的系统管理。许多施工企业有一种错误的指导思想,认为在当今经济条件下能够接到工程就不错了,根本谈不上了解客户的信用程度,更不可能对客户进行信用监控。 3.2.3信用秩序立法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需要法律和制度作保障。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缺乏对建筑市场信用秩序的立法,法律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秩序方面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在案件审理上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损害债权人利益。执法成本过高,债务清偿率低,造成“赢了官司也赔钱”现象。市场与社会对企业的外在信用约束机制乏力,实际上构成了对失信行为的反向维护,从而鼓励更多的失信行为。 3.2.4信用保障机制缺乏。社会不能通过市场化手段为建筑企业提供信用增强服务,也不能为信用的履行提供足够的保障措施,即信用担保。 4 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 4.1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思路 国际经验表明,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必须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因此,明确思路对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只有思路清晰,才能保证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4.1.1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法律。包括信用管理体系运行所需的基础法律、信用专门法律法规、信用市场监管法规,以及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等。保证信用的实现,保障公平、有序、合理的价值交换,保护经济活动中信用主体的正当权益,是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法律的重要职能。所以,我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首先要通过制定政策与立法,在整个建筑市场倡导诚信观念,强化信用意识,引导信用需求;对守信者予以鼓励与褒奖,让失信者付出高昂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其次,国家和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大信用立法和法律修订工作的力度,使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传递和使用有法可依,确保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在健全的法律环境中良性运行。 4.1.2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心环节是建立征信体系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只有建立了规范运行的征信体系和高效运转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才能对建筑市场企业和个人执业者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评价、加工并依法发布和使用,才有可能有效地整合我国目前分散在各个部门领域的信用资源,形成统一、共享的信用信息供给机制,也才能真正建立起整个建筑市场的信用联防机制。 4.1.3合理的体制是一定的经济制度得以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只有在科学合理的信用管理体制下才能实现。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泱泱大国建立信用体系,涉及面相当广,链条很长,关系错综复杂,任务十分艰巨。要顺利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尤其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在此体制下确立起一个超越于各个部门、行业和任何个人的具有相当权威和影响力的组织机构,在信用管理体制建设中发展领导、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作用。 4.1.4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是在特定的运作模式下形成的。信用体系建设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行模式选择得是否合理。虽然世界各主要国家的信用体系运作形成了“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和“日本模式”等多种模式。信用体系的建设,并没有现成的绝对标准的模式可以照搬,选择何种模式主要取决于国情、历史、市场和信用发达程度等多种因素。因此,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立足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现实,在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一种适应本国国情的具有特色的运行模式。

根据以上总体思路,并考虑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内涵,构建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现代信用服务体系、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筑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信用教育体系、执业人员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七个体系一个机制。 4.2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运作模式 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处于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及市场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企业和执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掌控,而我国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主动允当“第一推动力”,打破既得利益的传统格局,形成市场化运作的过程也就极其漫长。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历史经验,但更重要的也是最主要的还是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和基本国情,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发展应该采取“政府主导推动,民间投资为主,市场化运行”的模式。建设行政部门的当务之急,一是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并对信用信息的公开、台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通过立法的形式做出明确界定。二是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法律体系,并对一些过时的、不适应信用制度建设的法规特别是保护部门利益的规章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三是理顺监管体制。建设行政部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及公证等多方面配合监督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把信用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4.3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体制选择 按照我国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能部门组成情况,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的政府部门众多,缺乏统一的集中管理部门,存在多头建设、各自为政的现象,这也是当前制约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速度的体制性因素。为顺利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吸收过去的教训,应从我国现实国情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状况出发,建立适应建筑市场的信用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制的首要选择是建立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司为领导的管理体制。该体制包括以下几个层次:一是成立建筑市场信用司,直属建设部领导。主要职责是推动立法,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安排、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各政府部门依法开发数据以及依法对建筑市场信用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在建筑市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地方建筑行政部门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制,在信用管理司的指导下负责监管本行业和本地区的信用管理和征信机构。三是在建设行业成立自律性组织——建设行业信用协会,在本行业或所在地方信用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信用自律和行业内部的信用教育、宣传、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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