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程招标信息网

云南工程招标信息网隶属于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是云南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云南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基本概况:
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是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云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承办,以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网络服务为目的的专业网站,自2001年3月1日正式开通以来,深受广大企业的喜爱。
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贯彻国家信息产业政策,贯彻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云南省以及国家的各种信息化工程建设,为我省建设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代理中介机构、建材企业、设备生产供应商等单位提供决策支持与工程信息服务,主要发布与云南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建材信息、企业信息、人才信息、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等,以此来促进我省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地区招投标网站的基本概况,云南招标网结合本地区建筑企业招投标的管理情况,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资质分类和分级(3)资质申请和审批(4)监督与管理(5)罚则(6)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监督与管理的内容如下: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主要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有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年检结果为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检意见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年检结论。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年检申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质年检申请后40日内对资质年检作出结论,或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检意见。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分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的80%;
(二)企业的资质条件中主导工艺、主导专业技术骨干人数,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三)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项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四)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资质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四条院校所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实行定期聘任制度。教师定期聘用人数不得超过企业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
云南招标网基本概况:
云南工程招标信息网地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B33室
云南工程招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871-66225588
云南工程招标信息网传真:0871-6622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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