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注册指南

二级建造师注册指南是针对那些刚接触的新人,当然对于不怎么熟悉的老人也有帮助,每个细节都在其中有阐述。鲁班乐标小编就二级建造师注册指南和大家介绍一下。

二级建造师考试结果出来后,注册事项也就跟着开始,相信考友对二级建造师注册存有许多疑问,为帮助广大考生朋友顺利完成考后资格证书注册事宜,考试大特对注册资料进行小归类,希望给大家的工作和学习带来帮助!如有疑问请进入论坛>>

《注册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

初始注册注册周期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初始注册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查看详情>>]

变更注册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变更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查看详情>>]

延续注册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延续注册条件: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增项注册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增加专业考试合格后

增项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查看详情>>]

不予注册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查看详情>>]

注销注册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销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查看详情>>]

撤销注册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撤销注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查看详情>>]

各省注册实施办法《注册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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