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震结构的隔震措施符合的规定

1、隔震结构应采取不阻碍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发生大变形的下列措施:

1)上部结构的周边应设置竖向隔离缝,缝宽不宜小于各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下的最大水平位移值的1.2倍且不小于200mm。对两相邻隔震结构,其缝宽取最大水平位移值之和,且不小于400mm。

2)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之间,应设置完全贯通的水平隔离缝,缝高可取20mm,并用柔性材料填充;当设置水平隔离缝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可靠的水平滑移垫层。

3)穿越隔震层的门廊、楼梯、电梯、车道等部位,应防止可能的碰撞。

2、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当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5时不应降低非隔震时的有关要求;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5 时,可适当降低相关对非隔震建筑的要求,但烈度降低不得超过1度,与抵抗竖向地震作用有关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应降低。此时,对砌体结构,可按相关规范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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