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库的防火要求

1.合理布局

在总体规划时,粮库应建在城、镇(村、屯)的边缘;并位于长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且不宜与易燃、易爆工厂、仓库邻近布置。为方便管理,防止外来人员、牲畜家禽等随意进入库内,粮库应建立围墙,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其高度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所确定,一般应在2m以上。

粮库区内可根据不同建筑的使用性质分成若干小区,一般可划为六个区,即:储粮区、化学药品区、粮食烘干区、粮食加工区、器材区、生活区。各区之间要有一定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可与库区交通道路合用,但应成环形,通向各小区.当库区的围墙一侧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两个以上的出入口。

库区内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如消防给水管道或备有专用泵的蓄水池、水井、水塔,也可利用天然水源。但应有停靠消防车辆的设施。供消防车取水的水池保护半径不能大于15Om,且吸水高度不能超过6m。当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火灾时消防用水的措施。库区内还应设置其他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电源,应保证不中断供电。粮库土方不能有架空电线通过,应尽可能地采用地埋线,以免电线杆倒断或电线松弛相碰打出火花,引起火灾。变压器不应设置在储粮区内或贴近堆场,否则,不仅增加火灾危险性。而且还有导致雷击的可能,从而引起火灾。

粮库区应设置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避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的完好情况。

2.防火间距

粮食储存,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留有防火间距。

库房、土圆仓和堆垛与围墙之间要留有6m的平坦空地;库房库房之间应视其耐火等级不同留出防火间距。

粮食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其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严格控制火种和电源

(1)粮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如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用明火时,在动火前,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并设有专人负责。在工作结束后,要细致检查,彻底熄灭残火。在危险性大的地方作业结束后,应设专人监护,确实无火险后,方可离去,防止死灰复燃。

(2)机车或其他机动车辆进人库区时,要严格检查。机动车在排气管处必须安装防火罩(火星熄灭器)。

(3)粮库内除照明线路外不允许安装其他动力电气线路和设备,引进库房内的电线必须穿金属管配线。灯具应设在走道的上方,距离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不得采用碘钨灯、日光灯;电气开关应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设施。

(4)动力线路应设在库房外面,使用装卸机械时,电源由橡套电缆引人库内,橡套电缆必须究好,不得损坏或有接头;机械设备的电气开关应配带金属防护罩。

(5)储粮区内电气线路安装应采用电缆线或地埋线。

(6)下班或作业结束后,必须切断仓库内的电源。

(7)做好库区周围居民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燃放鞭炮或其他动火时应尽量远离库区。

(8)完善库区内各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4.控制库区内的可燃物

(1)易燃、可燃材料,不应到处乱堆放,应整齐堆放在指定地点,并与库房和堆场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2)库房外和露天堆场内要做到“三不留”,即不留杂草、不留垃圾、不留可燃物。

5.粮食立筒仓的建筑防火要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其顶部盖板应设120kg。

(2)工作塔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造,它的整体性好。抗爆能力较强。并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面积与工作塔体积的比值(m^2/m^3)取0.22,有条件时可将外墙的一面做成轻质泄压外墙,但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3)立筒仓及工作塔内壁表面应垂直,平整光滑,以减少积尘并易于清扫。储存面粉等粉料的筒仓壁应涂对人体无害的涂料,防止仓壁挂粉积尘。内墙面与地面连接处应做成圆角,以利清扫。

(4)变、配电室应与筒仓脱开建造,如有困难可毗邻外墙设置、但应采用加强抗爆能力、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爆墙隔开。

(5)安全疏散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最远工作地点到楼梯间或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6)机械化立筒仓整体建筑应有良好的避雷装置。工作面或楼梯仓整体建筑应有良好的避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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