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监理安全细则

市政工程监理安全细则是非常重要的,在任何时候安全都是放在第一位的,只有做好这个才能保证工程进度以及质量。鲁班乐标小编就市政工程监理安全细则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仅供大家参考。


1、安全监理目标: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施工安全。


2、国家规定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协助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认真审查设计图纸,重点对以下部分进行审查:


a.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建议设计单位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b.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c.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d.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审核施工单位进场的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如遇到下列情况,下达“暂时停工指令”。


a.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合乎要求时;


b.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c.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


d.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经指出后未进行改正或整改结果达不到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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