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构设计中有哪些容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

一、荷载及地震作用

1. 楼面均布活荷载取值有误。

取值有误的楼面活荷载主要有阳台、走道、门厅、楼梯、电梯公用前室及消防疏散楼梯的活荷载。

可能出现人流密集的建筑主要是指学校、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民用建筑未明确的常用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如下:设浴缸、坐厕的卫生间4KN/㎡;有分隔蹲厕的公共卫生间8KN/㎡(包括填料、隔墙)或按实际考虑;阶梯教室、微机房3KN/㎡;银行金库、配电室、水泵房10KN/㎡;地下一层顶板施工活荷载5 KN/㎡;楼板下挂管道及设备荷载按实际情况考虑且不小于0.5 KN/㎡;宾馆、饭店的大型厨房不小于8 KN/㎡或有较重炉灶、设备及储料时应按实际取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1条。

2. 基本风压、基本雪压取值不对。

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一般可认为是高度超过60m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计算位移按50年一遇基本风压,计算结构风振舒适度按10年一遇风荷载标准值。

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主要是大跨、轻质屋盖结构,此类结构的雪荷载经常是控制荷载,应采用100年重现期雪压。

确定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基本风压Wo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值乘以1.05采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7.1.1条,第7.1.2条,第8.1.1条,第8.1.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2.2。

3、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未按规范进行荷载折减。

这是考虑楼面上的活载不能同时布满所有的楼面。如果不折减会造成基础设计过于保守,柱子内力及配筋计算有误。新荷规修订,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对消防车的活荷载的折减不在包含在强制性条文中。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2条。

4、大、中、小学校的各类建筑,考虑到人流密集,对阳台、楼梯、看台、外廊及屋面栏板或栏杆的顶部未进行水平承载力验算。应按规范在栏杆顶部施加规定的水平荷载,并对构件进行强度验算。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5.2条

5、地下室挡土墙是一种以承受水平土压力为主的受力构件,基本组合未考虑永久荷载控制的基本组合,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35。地下室底板抗水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误取1.2,应取为1.0。

当永久荷载标准值与可变荷载标准值比值较大时,在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效应组合设计值时,应考虑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最不利组合。地下室地板抗水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对结构有利,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地下室挡土墙的土压力宜取静止土压力。

有人防要求的地下室外墙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不利时取1.2,有利时取1.0;抗爆等效荷载分项系数取1.0。

计算地下室外墙时,室外地面活荷载一般取不小于5 KN/㎡。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3.2.4条。

6、对于隔墙布置和装修做法较为灵活的公共建筑,未考虑隔墙荷载,或未注明隔墙材料和装修荷载的限值。

对非固定隔墙荷载应取每延米墙重1/3作为楼面活荷载且附加值不应小于1KN/㎡。

固定隔墙的线荷载应折算成等效均布永久荷载。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1条注6。

7、当采用压型钢板轻型屋面时屋面活荷载计算檩条时应取0.5 kN/㎡。

对受荷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m2刚架构件,屋面坚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可取下小于0.3KN/㎡。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3.2.2条 。

8、门式刚架厂房计算风荷载时漏掉女儿墙风荷载。

对于门式刚架房屋,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风荷载应按《门式刚架规程》附录A计算。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第3.2.3条。

9、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取值有误。

如:上人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按不上人情况取值;兼做其他用途的上人屋面未按相应用途的楼面荷载取值;设有屋顶花园的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未考虑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屋顶有上反梁时,对有可能形成的积水荷载在设计中未考虑,屋面积水荷载可按2 KN/㎡,不与活荷载组合。

高、低屋面处在低屋面应考虑施工堆料荷载不小于4KN/㎡的临时荷载,并在施工图中注明。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3.1条。

10、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选错。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确定。在一般情况下,设计时取抗震规范附录A提供的我国主要城镇中心区域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但随着城镇的日益扩大,建设工程日益远离城镇中心,哪些远离城镇中心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往设防烈度大的方向的建筑工程,可能需按较高的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如:北京的密云、怀柔、昌平、门头沟,《抗震规范》附录A给出的是7度(0.15g),但该四个城镇中心往北京市中心方向可能就需按8度(0.2g)进行设防。一般这些按较高标准抗震设防的村镇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界线两侧4km区域内。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1.0.4条。

11、存在角度大于150的斜交抗侧力构件,未进行斜交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考虑到地震可能来自任意方向,为此要求计算相交角度大于150的抗侧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电算结果一般会输出最大地震作用方向的角度,其值较大时,未进行该地震作用方向的地震作用计算。地震作用是多方向性的,总有一个方向的地震作用效应最大。当大于150时,应将该方向做一次最大地震效应计算,并以此较大的计算结果设计、绘制施工图。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12、抗震设防烈度8、9度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未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7度(0.15g)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也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需计算竖向地震作用的还有转换结构的转换构件、7度(0.15g)和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2条、第10.5.2 。

13、结构计算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未考虑非承重墙的刚度影响进行折减。

考虑砌体填充墙对结构侧向刚度的贡献,必须按《高规》第4.3.17条对计算的自振周期予以折减。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16 。

14、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剪力系数应符合《抗震规范》第5.2.5条要求,对出现多个楼层不满足时,仅靠调整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是不妥的。

若多个楼层剪力系数不满足,说明结构的抗侧刚度不足,应增加结构体系的抗侧力刚度。

还应注意:当底部剪力相差不多时,可按规范采用乘以增大系数处理;当底部剪力相差较多时,结构的选型和总体布置需重新调整,不能用乘以增大系数处理。

对于竖向不规则的结构,突变部位的薄弱层,还应按抗震规范3.4.4条规定再乘以不小于1.15的系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2.5条 。

15、建筑场地类别错误,计算书及图纸均为ⅱ类土,地质勘察报告为ⅲ类,结构计算应重新计算。

场地类别与计算地震作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有关,场地类别错误会导致地震作用计算错误。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4条 。

16、单层厂房只考虑横向水平地震作用,而未对厂房纵向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17、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未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一般指在刚性楼板假定下,在考虑偶然偏心单向水平地震地震作用下,楼层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之比超过位移比下限1.2较多。

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考虑扭转影响与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考虑偶然偏心影响应取最不利考虑。对多层建筑,凡属抗震规范第3.4.2条所指的平面不规则多层建筑,亦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1条。

二、地基基础

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根据试桩检测结果和设计经验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变形验算,也就不提供沉降计算结果。

《地基规范》第3.0.2条第2、3款对建筑物地基变形验算范围有明确规定,设计应严格遵守。经验不能代替法规,应按规定进行沉降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

2、对基坑开挖未提出安全要求。

应按9.1.9条规定在结构总说明或基坑开挖图中写出具体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9.1.9

3、不验算桩身砼强度是否满足试桩要求。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5.10 。

4、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未设置沉降观测点,未提出变形观测要求(8、9层建筑物此类问题较多)。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必须按要求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3.8 。

5、未说明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以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

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2.1。

6、对地质条件的考虑“重单体,轻环境”,对于山区建、构筑物可能遭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强降雨等不利影响考虑不足。

选址定位合理避让,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适当加强。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1.1条,6.1.4条。 

7、忽略梁板式筏基底板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验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4.11条。

8、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因变形缝处是防水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采用中埋式止水带时,止水带将此处的混凝土分为两部分,会对变形缝处的混凝土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变形缝处混凝土局部加厚的规定。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第5.1.3条 。

9、地基处理后忽略必要的变形验算;或以地质勘察报告中的沉降估算代替地基变形验算。

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的范围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3.0.2强条要求。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第3.0.5条。

10、换填垫层施工质量检验要求不详。

应在图中注明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第4.4.2条。

11、CFG桩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验要求不准,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检测要求按修正后的承载力特征值fa 提出。

应按深度、宽度修正前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spk提出检验要求。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第9.4.2条 。

12、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结构总说明中未提出使用、维护和检修要求。

应在设计中注明: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侵水失陷。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9.1.1条。

13、桩基计算书不全面。如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锚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计算等。

应按《桩基规范》第3.1.3条要求的计算项目提供计算书,以便审查桩基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1.3条。

14、当基础(含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未验算基础局部受压承载力。

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一般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附录D.5素混凝土局部受压计算。当不满足要求时,可以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或采用设间接钢筋(钢筋网片或螺旋式配筋)按《混凝土规范》6.6节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2.7条、第8.4.18条、第8.5.22条。

相信经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在结构设计中有哪些容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也是有了一定的认识。欢迎登陆鲁班乐标,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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