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供暖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项目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是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节能工程质量而制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其中,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对于供暖节能工程验收的项目有哪些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居住建筑供暖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项目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主控项目


工程所用的散热设备、管材、热计量装置、远传装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阀门、仪表、保温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供暖系统安装的室温自动调控装置和热计量(热分摊)装置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楼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供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暖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室温自动调控装置、热计量(热分摊)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散热器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散热器的类型、规格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散热器组数抽查5%,不得少于5组。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恒温控制阀的类型、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明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阀头应水平安装,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3、暗装散热器的恒温控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5%,不得少于5个。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了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室内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应安装在距地面1.4m处的内墙面上,且应避开阳光直射和发热设备。


检验方法:防潮层和绝热层隐蔽前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观察检查、尺量室内温控装置传感器的安装高度。


检查数量:防潮层和绝热层按检验批抽查5处,每处检查不少于5点;温控装置按每个检验批抽查10个。


供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及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及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进场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供暖系统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mm~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及断裂现象;


3、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5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mm~50mm;


8、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温层结构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保温层、尺量。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保温层不得少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少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5个。


供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对室内供暖系统及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行和调试,试运行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室内供暖系统试运行和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一般项目


供暖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供暖系统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类别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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