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条例专用公路建设

公路管理条例专用公路建设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以下是鲁班乐标对公路管理条例专用公路建设的主要内容的概述。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专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第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

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

第十条

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通行费和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人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利、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末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

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

以上是鲁班乐标对公路管理条例专用公路建设的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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