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状况与类型特点

1获得的数据

1.1反映事故总体状况的数据2004~2007年、2010至2012年共7年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数量与死亡人数见图1。在所有事故中,以群死群伤、损失严重为基本特征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数量与死亡人数见图2。1.2反映事故类型的数据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按照标准分为8类。将7a间发生的所有事故按照频率从高到低的顺序列入表1。将7a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按照频率从高到低的顺序列入表2。

2数据分析

2.1事故总体状况图1数据显示,安全事故数量以及死亡人数都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年均分别减少7.2%和6.6%,这说明我国的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事故频发的现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改善,安全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政策已经发挥作用,建筑施工安全状况正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在图2中,以群死群伤、损失严重为基本特征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数量与死亡人数同样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年均分别减少3.9%和3.4%,该递减趋势与总体状况相比更为缓慢,且2012年度与上年相比还有反弹的现象,说明对于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努力尚不容乐观,而且任重道远。以上分析与文献[3]的研究结果也基本吻合。

2.2事故类型状况就各类事故的总体发生频率而言,表1数据显示,近年来高居前三位的事故保持了基本稳定,其余类型的事故在各年度的发生频率排序各有升降。2010年事故发生频率按由高到低排序前三位分别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在其他各年度,事故发生频率按由高到低排序前三位分别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频率,通过对表2数据的观察发现,坍塌事故在各年度位居第一,保持稳定,其发生频率沿50.8%的中值上下波动,在2006年的最高点为61.54%,即使2011年的最低点也达到了40%,对此可表述为:近年来,每两起群死群伤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有一起是坍塌事故;在各年度中位居第二的分别有高处坠落和起重伤害,位居第三的分别有高处坠落、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

在表1和表2中的数据也显示,各年度中发生频率排序较低的事故呈现了较为明显的随机性。以上现象也一再体现出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统一:事故发生的诱因多种多样甚至千差万别,但这些诱因得以存在并发展的基础性的条件是相对稳定的。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发生频率高的事故类型相对稳定,原因在于近年来的建筑施工活动从总体而言,其生产方式、作业条件和管理模式相对稳定,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这一认识即使从业内人士和研究者的经验性的观察中也可得到证实。表3是6个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或略高于我国的国家和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总体的发生频率排序,这些数据尽管不处于同一年份,但时间相近且处于其正常发展时期,所以具有可参考比较的价值。在世界范围内,高处坠落的发生频率为最高,体现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有其共性[4],通过对于表1和表3的观察验证了这一点。

其余事故的发生频率则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异。而对于坍塌事故的发生频率,在2006/2007年的英国位于第四,在1999年的台湾位于第三,在2005年的香港位于第三,坍塌事故在表1中基本位于第二,作为较大及以上事故,在表2中位于第一。因此,有理由说,坍塌是我国多发、易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型。2.3坍塌事故成因建筑施工中的坍塌主要是土方边坡支护坍塌和模板支架坍塌两类,与发生事故的其他活动相比,边坡支护和模板支架两类施工活动鲜明的特殊性在于其需要有以设计和计算为核心的施工方案的指导[5]。文献[6]的成果表明,计划活动和执行活动合而为一的分包商对于事故源的控制能力最强。

而经验观察表明,我国的边坡支护和模板支架施工在很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而是施工单位的现场实际技术能力不足,低于其名义技术能力,难以完成施工方案设计,导致设计者与操作者分属不同的组织,且二者缺乏有效的交底沟通,甚至会发生设计者考虑到操作者的实际行为而采取保守设计、同时操作者考虑到设计者的保守设计而偷工减料的“恶劣共振”状况,再与不良的材料供应状况和错误施工方法相交织,为坍塌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而这一被动局面的扭转,并非一日之功。

3结论

自2004年以来,我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数量以及损失都呈现逐年缓慢递减的趋势,事故频发的现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改观。但是,较大及以上事故数量以及损失的递减尤为缓慢,因此,杜绝或减少群死群伤事故的努力应持之以恒、不可松懈。发生频率较高的各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排序保持相对稳定,变化不大,这与近年来我国建筑施工在总体上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的相对稳定状态有关。与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或略高于我国的数个国家和地区相比,坍塌类事故是我国多发、易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型,高居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榜首,危害严重,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实际技术能力低于其名义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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