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项目验收程序和方法

(1)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项目竣工后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起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对自验成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根据备案情况,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2)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省级土地复垦开发项目。项目验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进行初收;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验收。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亦可委托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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