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部门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安全、人身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和上级有关安全、劳动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参与制订安全生产计划,及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3.对厂房、工地、设备、机具、车辆、生产作业场所、生产通道等各项安全装置与措施以及职工劳动作业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4.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有关劳动安全措施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有权制止施工投入使用。5.组织审查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措施、项目和经费计划,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经费,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6.定期分析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提出防止事故,减少伤亡的措施与建议,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对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标准的制订与执行以及女工特殊保护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8.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生产、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检查安全生产与管理,监督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安全健康的因素,抓典型,总结交流经验。9.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综合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必要进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0.组织所属单位开展安全工作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奖惩事宜。11.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特殊工种工人进行考核,颁发安全合格证,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12.对严重危及安全与健康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机具等,有权检查,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的,应禁止使用,停业整顿或封闭,并向上级劳动安全机构报告。13.对违章指挥生产、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有权检查制止。如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或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建议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14.对弄虚作假,隐瞒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有权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领导批准,严肃处理。15.安全质量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原则、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正确行使权力。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安全质量部门的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他们正常地履行职责。对打击报复安全质量人员的,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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