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筑装饰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发挥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争创精品,推进佛山市装饰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佛山市建筑装饰优良样板工程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装饰评优活动”)。
第二条装饰评优活动每年举行一次。活动设立“白兰杯”,经评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授予“佛山市建筑装饰优良样板工程”称号,并由市建筑业协会授予“白兰杯”。
第三条创市建筑装饰优良样板活动是建筑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自愿参与的行业活动行为。
第二章评选机构
第四条协会技术市场部为建筑装饰工程评优活动的常设机构,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接受申报、获奖名单公布等工作。
第五条每年四月,协会成立当年的“建筑装饰优良样板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工程设计资料、工程质量资料的审查,实物观感质量核查的工作。
第六条评委会的评委主要由会员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视情况可聘请部分协会外(可包括外市)的专家担任。评委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丰富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能胜任评审工作。
第七条凡与申报工程、申报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进入评委会。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八条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达到以下规模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可申报装饰评优。
工程造价在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以上工程;
幕墙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算价在万元(不含购置家具和家电的费用)以上的家庭装饰工程同时参评,通过评选的家庭装饰工程单独颁发“佛山市优秀家庭装饰工程奖”。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各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认真制定工程创优目标计划,并应在工程开工五天内将创优目标计划书送协会技术市场部备案。创优目标计划书应包括:工程概况、质量目标、进度计划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单等。没有报送创优目标计划书的工程项目不能参评。
第十条申报“佛山市建筑装饰装修优良样板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已依据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工程。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施工质量验收合格,观感质量评价好。
已经交付使用,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评选工程为上两年月日至上一年月日前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
申报项目应得到业主(用户)、设计、监理和监督部门同意推荐。
第十一条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装饰评优范围: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出现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行为的工程;
有质量隐患或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未委托建设监理的工程;
保密性工程;
上年度已申报但未通过评选的工程及已申报市优良样板的工程。
第五章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十二条申报“佛山市建筑装饰优良样板工程”的时间为每年的月日至日。
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评优由该工程装修装饰承包施工企业负责申报(也可由不超过三家企业共同申报,但必须以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和合同为依据);每项申报工程可填写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两个,参建单位应完成本工程总量的以上。
第十四条申报“佛山市建筑装饰优良样板工程”应提交以下资料:
申报资料总目录;
《佛山市建筑装饰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电梯、燃气、防雷等专项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竣工图纸;
用英寸光盘刻录反映工程质量情况的照片张;
第十五条申报“佛山市优秀家庭装饰工程”应提交以下资料:
申报资料总目录;
《佛山市优秀家庭装饰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以下资料的复印件:装饰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装修人于开工前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的申报登记、竣工验收报告等各一份,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或业主(用户)签名;
工程预算及结算、施工图纸;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第六章评选方法
第十六条评委会先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完整的工程给予评分。
第十七条对工程资料完整的工程进行现场实物质量核查;现场核查观感抽查点质量状况达到好的比例应在以上,同时了解业主和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并进行评分。
第十八条结合资料和现场的评分,评委会将通过评审的工程报送协会,由协会在网上公示一周。
第十九条公示期满后不存在投诉问题的工程,报佛山市建设局备案后公布。
第七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获得“佛山市建筑装饰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由我会给予申报企业颁发“白兰杯”。
第二十一条对获奖工程承建、参建、设计、监理企业及设计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证书。
第二十二条获奖工程符合申报上一级优良样板工程条件的,我会报市建设局后推荐参评。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经获得“白兰杯”的工程,若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由我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情况属实的,取消该工程“佛山市建筑装饰优良样板工程”称号,收回“白兰杯”。
第八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该单位工程申报资格、给予通报批评等。
第二十五条参与装饰评优的一切工作人员都必须严肃认真,遵守纪律,做到行为规范、公正,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参加参与评优工作的资格,且不得作为以后评委人选。
第二十六条协会秘书处接受对装饰评优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投诉。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年月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在佛山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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