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要求

控制项1运送土方、建筑垃圾、建筑材料、机具设备等,不污损场外道路。2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并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3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无堵塞、渗漏、溢出等现象发生。4建筑垃圾应按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存放,不可再利用的及时清运。5生活垃圾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应及时清运。6保护施工场地内及周边各种地下设施,保证各类管道、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运行。7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通报文物部门并协助处理。一般项8作业区土方施工过程,目测扬尘高度不大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结构、安装、装饰阶段,目测扬尘高度不大于0.5m。现场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9现场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的规定;在禁令时间内停止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不发生对施工噪声的合理投诉。10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光污染,不发生对光污染的合理投诉。1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12基坑降水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抽取地下水。13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区或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m时,应采取地下水回灌措施。14对有毒化学品、油料等材料储存地,机械设备漏油、油料使用等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做好渗漏液的收集和处理。15采取措施,保护地表环境,防止土壤侵蚀、流失。16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17避让、保护施工场区及周边的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协助相关部门处理。18石材、陶瓷等建筑材料应具有放射性检测报告,并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19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优选项20在施工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mg/m。21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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