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企业经营者的激励问题

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企业经营者的激励问题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以人为本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和重要课题,人的积极性是通过激发动机来实现的,激励问题日益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中国入世,加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许多企业尤其是广大民营企业认识到,进入21世纪,必须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扬长避短,以赢取主动权和绝对优势,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营者激励机制,理所当然摆到每个企业的议事日程。许多企业所有者,特别是民营企业所有者,绝大多数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通过近二十年的努力奋斗,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单靠传统的经营管理,已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发展要求,所以,也曾尝试建立各种新的管理模式,甚至照搬国内外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企业管理激励机制与运作模式,但世界上没有包医百病的良药,不仅没收到好的效果,反而使企业遇到更多的困难。

人力资源是现代企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最关键的因素。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管理层的统称,是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而激励是人力资源的重要内容,是心理学的一个术语,指激发人的行为的心理过程。激励概念用于管理,是指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即用各种有效方法去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努力完成组织的任务,实现组织的战略目标。因此,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激励机制,最根本目的是正确地诱导其工作动机,使他们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实现自身的需要和价值,增加其满意度,从而使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保持和发扬下去。因此,如何运用好激励机制也就成为各个企业或企业所有者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经济建设方面,是一个多种经济性质并存在、共同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当初是国营企业,其含义是全民所有、政府经营。政府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来委托(实质任命)给企业经理来直接经营。这就产生了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国家把企业委托给了政府,政府又把企业委托给了经理,出现了国有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因此,在观念上,还是在制度上,或者在外部环境上,国有企业的发展都受到一定局限性,例如,厂长、经理大多被看作国家干部而不是具有独立利益的经营者;总在强调搞好国有企业,而忽视了想方设法搞活经营者;政府及其官员没有足够的动力寻求对国企经营者的激励,如此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的发展。

而民营企业则是改革开放后,绝大多数由个体经济起家,逐步发展起来的,当企业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后,加之中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所有者的传统经营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大环境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更令许多企业所有者无所适从,两权融合、经营者激励等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民营企业不断适应市场大环境大气候的变化,企业经营者激励不足带来的弊病已日益暴露,并严重地阻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效益的提高。因此,站在所有者的立场上考虑,如何设计并建立起一套尤其在长期内激励经营者的机制,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年薪激励机制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年薪制在国外企业是对经营者普遍实行的一种薪酬制度。在我国提出这个问题还是近十来年的事情。社会各界看法不一而同,有人赞同有人反对。

不赞成年薪制者,主要认为在我国还不具备实施的条件:一是厂长(经理)不是通过市场选聘的,一般都由行政部门任命。企业效益好,其收入多,企业亏损,他们不负责任,有的还可易地作官,年薪制对其激励约束作用有限。二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尚未建立,产权不明晰,谁是国有资产代表不明确,从而使年薪制的实施范围不好确定。三是缺乏企业家人才市场,经营者不是竞争择优上岗,经营者“身价”缺乏依据来确定,其随意性多于科学性。四是在我国尚未形成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现有的一些经营者中,有人把办好企业当作升官发财的“敲门砖”,从而对年薪制的兴趣低于当政府官员的激情。

该对谁实行“年薪制”?“年薪”该由谁来定?对于企业经营者,目前国内尚无统一而明确的定义。

在国外,是由投资者对经营者确定年薪。而我国目前由于国有资产的代表和股权代表缺位,经营者年薪的标准一般都由政府确定。

这种情况在少数民营企业中,则较为清晰,是由投资者对经营者确定年薪。

对于当前我国企业经营者薪酬分配方面存在哪些主要问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杨河清曾对此有精辟的阐述:一是薪酬水平总体偏低;二是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水平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差距较大;三是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决定和调节机制错位。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由谁确定、由什么因素决定,在这方面,目前仍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四是在很大程度上尚未形成与企业经营者对出资者的贡献相联系的制度化薪酬决定与调节机制;五是经营者的薪酬结构中缺乏中长期激励机制。年薪制激励和股权型激励在薪酬激励机制中属于中长期激励,由于与经营业绩相联,激励的强度大。对企业经营者只有在岗时的激励,没有根据企业经营者在岗时的业绩表现及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各种行为而给予离职后的奖励机制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59岁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六是职位消费薪酬过度膨胀、效用低下。职位消费也是一种薪酬。适度的职位消费薪酬(以下称职位消费)是从工作的条件、环境和便利度等方面提供给经营者的,使其提高工作努力度和满足感,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增进工作成果的物质待遇。但从性质上超越了合理范畴的过度职位消费则带来相反的结果。

(二)股份制激励机制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1.股份激励机制的现状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看,行业各异,具体情况也不一而同,但从整体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仍可以找到以下规律:第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主体一般都为企业发展壮大立下汗马功劳的创业者。这点非常符合我国的国情,许多企业都是通过一些创业者历经千辛万苦,才达到今日的规模、效益,并成为上市公司。因此,国内的管理层收购实践很大意义上是对其过去的贡献的承认和回报。

第二,特殊的股权结构是实施MBO的重要特征。

第三,基本以协议转让为主,定价方式基本参考净资产指标,视股权性质各有不同。在上市公司中,法人股转让价格往往在净资产基础上进行折让,国家股转让价格均高于或等于净资产。在国有资产必须按照不低于净资产转让的硬性约束下,在MBO中有关国有资产的转让一般都按照该最低标准进行。而当转让的为非国有资产时,结合了一部分补偿性质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必定比较优惠,一般都低于帐面净资产。

第四,MBO后上市公司高分红派现问题并不严重。

第五,关联交易并不频繁。

第六,转让形式仍以壳公司为主。绝大多数管理层收购都基本采用的是壳公司的形式,并且一部分已经突破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限制。因上市公司股权目前还无法直接向自然人转让,而信托形式目前还没有可以借鉴的成熟案例,因此,壳公司今后一段时间仍可能是国内上市公司实施MBO的主要模式。

第七,直接改造和母公司改造相结合从股权再造的客体来看,在此前的管理层收购实践中既有直接改造股份公司股权结构的,也有通过对母公司股权结构的改造完成间接持股的。

2.股份激励机制需要明确的问题虽然管理层收购,在国内企业经营管理中,在一定范围内发展较快,但是,管理层收购在中国才迈开第一步,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投资限制(指国有股收购),是公司法第十二条就企业对外投资设置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关于定价问题。我国近期的MBO操作收购定价绝大部分围绕企业资产净值波动。对于收购有较大管理与财务效率空间的企业来说(凡管理层提出收购的,恐怕大部分都符合这一标准),这一定价不能算是高溢价收购。

第三,关于经营者持股问题。例如,有人提出要把国有股量化给个人。其中有一个怎样量化的问题,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不能无偿量化到个人。但如果不无偿量化,国企经营者的购股资金从哪里来?存量资产的量化要慎重,无偿量化也要慎重。

第四,融资问题。MBO操作中的信托解决方案在规避公司法十二条以及税务处理上有着明显的优势。但政府监管部门对MBO能否引入信托计划(尽管这在法律上是明确的)尚未给出清晰的指引。贷款通则关于信贷融资不得用于股权收购的规定,在经济与市场环境都已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已显得不合时宜。这种将信贷市场与并购市场完全割裂开来的做法,过去可能有其积极意义,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则已更多地表现为一种阻滞。

第五,关于经营者分类。要针对不同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工厂制的企业要有不同的奖励方法,不要大家都搞股票期权。

第六,股东持股比例的合理性问题。至少,回购有利于企业MBO的操作,例如:对国有(法人)股进行定向回购,将直接导致公司资产净值的减少,并进而降低管理层的收购资金压力与融资成本。

第七,对经营者的激励和对职工的激励问题。对经营者的激励和对职工的激励不是一个概念。很多企业一搞就成了全员持股,效果并不一定好。重点应该是对经营者或者是对企业发展起关键作用岗位上的人进行股权激励,激励机制的建立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二、改进企业经营者激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激励机制评估体系的建立建立机制评估体系,推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业绩突出要奖励,决策失误要追究。为了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益,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资产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包括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开展期权期股试点、建立经营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等。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落实经营责任。

采用授予经营者未来以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或赠与经营者一定期限的公司股份分红权并用分红所得购买公司股份等办法。

建立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追究制度,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不得续任,不能实现任期目标的必须离职,约定期限内不能扭亏转盈或明显减亏的,对经营者班子要进行改组。

(二)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方案设计与实施一切组织的激励与约束,最后要落实到人的激励和约束上来。对经营者的激励有:月工资、奖金、年薪制、拥有股份、经营者的社会地位等。

1.经营者的激励方式

第一,工资激励。也称基本工资。因企业家劳动是高级劳动,其贡献也比一般职工大得多,因而其工资比一般职工高得多,企业规模越大,管理层次越多,最高与最低工资差别越大,反之越小。

第二,奖金。

第三,年薪制。对经营者的报酬收入制定,直接影响经营者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党的“十五大”提出,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再与按劳分配和要素分配相结合。据此方针,可考虑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

因此,应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逐步和积极地实行经营者报酬年薪制,可试点进行,逐步推开。

第四,让经营者适当拥有股份。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家的重要投资方式是持有本企业的股票,股息是其重要收入来源。为使企业家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联系,让企业家持有本企业的投票,是许多国家公司的普遍做法。许多美国大公司给予经理一种可以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若公司经营得好,股票市价上升,经理便可用低价买进价值较高的股票。

2.经营者持股方案凡是实行股份制的公司,可考虑实行“经营者股权人格化”方案。即当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经营有方,使企业获良好经济效益时,可从企业赢利中,获得一定份额的股份,作为其优秀管理才能的回报。具体做法可在经营者完成利润目标的前提下,按利润的一定比例(3~10%)提奖转为经营者个人资本入股。经营者个人总的持股比例累计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利润提奖入股的资本,不论经营者是否在本企业,10年内不能转让,使经营者利益与企业利益长期挂钩,抑制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这种经营者持有企业股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转让的做法,使经营者个人利益与本企业的发展和利润息息相关,对激励经营者切实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作用。

3.经营者年薪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是保证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尽心尽职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说,年薪制的问题早已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是改革实践和企业分配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保障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由于经营者年薪制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所以,在制定和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工作中,必须坚持一些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经营者责任、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一方面必须给经营者下达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经营目标,每年同经营者签订相关经营目标责任书,并认真进行考核;另一方面要在分配上充分体现经营者的劳动价值,使经营者的责任、贡献、报酬真正统一起来。

第二,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进行年薪制设计时,按照利益与风险共担,当前与长远兼顾。经营者的年薪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经济效益越好经营者收入越高;完成得不好,要进行处罚,扣除部分年薪,直至扣除风险抵押金。

第三,坚持确定年薪指标合理合情与企业的历史现状相互兼顾的原则。在确定年薪收入的水平上,既要考虑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又要考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不可比因素以及企业具有的历史沿革过程。既突出效率优先,又注意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的差别。一方面使效益不同的企业拉开档次;另一方面,又要照顾不同类型的企业,使经营者得到比较合理合情的收入。

第四,坚持先考核、审计,后予以兑现的原则。在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与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基础上,由所有者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和审计,根据考核和审计情况兑现年薪。

4.企业经营者期权激励机制方案股票期权作为企业对经营者实施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在国外已发展的相当完善,对企业有效管理运作发挥着积极作用。而我国企业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是自1996年以后在一些地区才出现萌芽的,如上海贝岭、上海金陵以及武汉的一些商业类上市公司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初浅的尝试。1999年10月,中国开始进入股票期权试点阶段,认股权作为股票期权的一种实现方式受到广泛关注,尽管成文的法规制度尚未出台,但很多高科技企业及改制企业在经营与分配方式中已引入期权概念。

然而,应该看到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还刚起步,由于法制环境、市场条件、企业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因素,此机制在我国运作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障碍。

(1)期权激励机制的设计根据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目前可设计以下期权方案:

第一,直接从国有股或法人股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期股由于股份性质无法转变,而且不能变成流通股,经理人员拿去后不能兑现,也就无法产生激励效果。

第二,通过配股完成。公司为了有效地激励经理人员可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设立薪酬委员会,负责实施经理人员股票期权计划,根据经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情况授予股权,并同意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将原股东配股的一定份额转由持有股票期权的经理人员行权认购,配股缴款日即为股票期权的行权日,行权价由股东大会决定,在此之前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期,行权后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

第三,通过送红股或转赠股本。此方式的股票来源是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东大会可以决定经理人员是以一定价格认购股票还是免费取得股票,授予对象以授予期。

第四,设立虚拟股权。在股本结构设置中赋予经理人员持有一定的股份即先以虚拟股份行权,经理人员只享有红利分配权,不拥有所有权,待法律成熟时再转为实股,这实际上是在目前法律状况下以一种借助股份为设计单位的奖金计算方式,是先以虚拟股票行权。这种作法实际上并没有涉及到公司股票的买卖运作,也不需要在公司内部形成“库存股”,或回购来保证计划的实施,从而绕开了“公司不得回购股票”的障碍。

第五,通过赠发新股完成。增发新股是解决行权股票来源的有效途径,事实是股票期权计划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期权方案。因为股票发行正逐渐向发行人和承销商主导(即由市场决定)的形态过渡;中国证监会对于承销商和法人利用增发时机进行业务创新提供了足够的空间;目前一级市场新股增发的方式相当繁多,创新方案不断涌现一直受中国证监会的鼓励。增发新股在确定行权价格等方面比较容易。

(2)股票期权的管理管理股票期权是为了在公司内部建立规范、透明的游戏规则,因此公司制定的股票期权管理办法应当有股东大会的充分授权,保证期权是有条件的赠与及充分的激励,而不是无对价的赠送;在程序性规定方面应保证期权授予和披露的程序规范和充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约束机制,完备的内部约束机制包括认股权章程、独立组织管理制度、透明的综合考核指标、定期独立财务审核制度、独立券商交易制度、财务处理和披露原则、税务条例、保密制度等。

公司股东大会是股票期权计划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董事会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必要的授权后,设立股票期权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是日常管理机构。管委会是否为常设机构取决于公司的管理模式和运营实际,但是,根据国际惯例和股票期权管理的特殊性质,管委会的人员中应有两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不拥有股份,能够不受具体事务和个人利益的干扰,以参与重大决策,对期权持有人进行监督和考核,从而提高公司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股票期权方案的设计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浪潮中具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任,设计期权方案还必须革除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弊端,在公司内部建立一个激励与约束协调一致的法人治理结构,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由于还没有股票期权的统一的法规法案,在实践中属于探索性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理论研究再进行一定程度的创新,因此,作为我国股权激励模式的股票期权的探索任重而道远。

三、小结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从传统的分配办法到实行经营者年薪制,以及股票期权等激励约束机制,会经历一个逐步规范和完善的发展过程,对于稳定经营者队伍,调动经营者积极性,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起到了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实行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是积极有效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健全,需要配套措施,还要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地增强经营者的事业心和责任意识,增强对经营者的动力和压力,注意把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结合起来,不断强化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机制,使经营者队伍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从而促进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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