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海南省住建厅-通知公告

琼建协〔2020〕3号

关于征求《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我会组织修订了《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3月23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版形式(单位盖章并扫描)发送至海南省建筑业协会。

    联系人:闫新未  王燕  王茗菲

    电  话:65320163、65334066、65399099

邮  箱:hainanjianzhuye@163.com

附件:1.《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表

海南省建筑业协会
2020年3月3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省”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持续提升。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相关文件,参照《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以下简称“绿岛杯”奖),是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评选工作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指导下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省住建厅。
    第三条 “绿岛杯”奖由建筑业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由省建协组织“绿岛杯”奖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绿岛杯”奖工程。
第四条 “绿岛杯”奖评选工作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按参评的工程质量和数量从严控制,每次不超过40项。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五条  评选机构按下列要求设立:
    1、在省建协秘书处设立“绿岛杯”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负责受理、审核申报资料及评选的组织工作;
    2、组建复查小组,负责“绿岛杯”奖的复核检查评价工作;
    3、成立“绿岛杯”奖评选委员会,负责“绿岛杯”奖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监督指导。      
    第六条  复查小组按下列要求组建:
    根据评选工作需要,从省建协专家库中按专业抽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若干复查小组,复查小组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绿岛杯”奖评选对象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或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建的,已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申报“绿岛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2、结构工程已评定为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称“优质结构工程”)。未涉及优质结构工程评定的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其质量优良且得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推荐方可申报。申报工程为小区的工程项目,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的单位工程栋数不得少于总栋数的70%;
    3、居住建筑工程应进行全装修,其装修标准应达到《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 46-042的要求。
    4、施工过程中采用现行“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4项;
    5、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6、申报工程为居住建筑工程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第九条  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1、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2、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它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在以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
    3、在市政公用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4、两家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绿岛杯”奖。
   5、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及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1000万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分别申报。
    第十条  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且合同额应在3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采用传统建造方式的工程项目申报“绿岛杯”奖时,其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工程
    1、居住建筑工程
    居住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宿舍等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一次建成的,附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小区(别墅类工程除外);
    (3)别墅类工程,可按20栋以上(含2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2、公共建筑工程
    公共建筑工程包括教育科研、商业服务、医疗福利、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体育、邮电、客运、办公、会展、广场及纪念性等工程;
    (1)有150间以上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工程;及以上未列入的,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用途的单体公共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或修建工程。
    二、工业建筑工程
    1、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3、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公用工程
    1、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防洪、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公用工程。
    第十二条  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申报“绿岛杯奖”时,其建设规模按第十一条的标准降低50%。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项目,可不受上述建设规模的限制:
    1、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建筑设计独特,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工程;
    2、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绿岛杯”奖。
    1、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企业信用阶段诚信评价等级为D级或列入诚信黑名单期间,所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不得参评“绿岛杯”奖;   
    2、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其他事件的工程项目;
    3、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项目;
    4、参加过“绿岛杯”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项目。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五条  拟参加“绿岛杯”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项目地基基础回填之前,到省建协办理参评备案。
    第十六条  省建协按年度组织“绿岛杯”奖的申报,每年三月份开始接受申报。
    第十七条  “绿岛杯”奖应由主要承建单位负责申报,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
    1、《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2、《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备案表》
    3、施工许可证
    4、工程承包合同
    5、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6、优质结构工程奖证书
    7、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共同签署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
    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竣工验收备案证
    10、工程概况、施工质量介绍和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建筑业10项新技术”情况等方面的书面材料
    11、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企业资质证书
    12、8张以上能反应工程施工期间及竣工后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工程彩色数码照片及工程介绍VCR(时长5分钟)或PPT光盘一张
    13、能够反映工程质量情况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申报资料的要求
    1、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通过“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网”传送电子版,并提供“绿岛杯”奖申报表原件2份和书面申报资料1套,书面申报资料如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
    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3、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4、工程影像资料的内容主要为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情况等,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十八条  评选办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当年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第五章  评选 


    第十九条  省建协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组织复查小组对当年申报的工程进行复核检查评价,复核检查评价结果报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绿岛杯”奖获奖项目。
    第二十条  “绿岛杯”奖复核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评价和实体质量评价。复核检查评价的标准应符合现行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评选标准》DBJ 46-10(以下简称“《评选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绿岛杯”奖的复核检查评价按下列规定进行:
    1、听取汇报:听取申报单位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特点、难点和亮点、创优策划与目标、新技术应用与创新、质量过程控制及管理措施等情况;听取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评价及推荐意见;听取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对工程使用情况的评价及推荐意见;
    2、施工质量管理评价:由复查小组根据《评选标准》有关规定,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并进行评价;
    3、实体质量评价:由复查小组查阅工程档案资料,并随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根据《评选标准》有关规定,从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允许偏差、观感质量等四个方面进行工程实体质量评价。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4、现场讲评: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5、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复查小组根据《评选标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实体质量评价的评价结果,作出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形成复核检查评价报告,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作为评委会审定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绿岛杯”奖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取汇报:评委会听取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复核检查评价情况及推荐意见;
    2、质询审议:评委会委员进行质询审议。对有争议的项目,评委会可组织复查;
    3、表决:评委会委员对参加“绿岛杯”奖评选项目进行投票表决;
    4、公示:表决通过的项目通过本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有投诉,且经核查情况属实,予以淘汰;
    5、发布:公示结束后,发布“绿岛杯”奖评选结果。 

第六章  表彰

      第二十三条  省建协每两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得“绿岛杯”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绿岛杯”奖奖杯和荣誉证书。授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参建单位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省建协申请颁发“绿岛杯”奖奖杯作为纪念。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绿岛杯”奖奖杯、荣誉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和企业可结合本地和本企业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七条  凡参与“绿岛杯”奖评选工作的评选办工作人员、工程复核检查评价人员、评选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检查、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接待复查小组一切从简,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奖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隐患,省建协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三十条  申报鲁班奖评选的工程,征求省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建协在获得“绿岛杯”奖的工程中择优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5月8日发布实施的《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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