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1年5月1日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地)、县(市、区)住建系统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办)申请复议,不再向上级住建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住建系统主管部门要继续履行审理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作好归档工作。
各级住建系统相关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告知诉权时,应当明确复议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不再包含上级住建系统主管部门。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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