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科〔2022〕16号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标准化法相关规定及住建部有关要求,我省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满足复审周期的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现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为“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地方标准。各主编单位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标准的“修订”或“局部修订”工作,逾期未完成修订,该标准自行废止。
二、确定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该地方标准的封面和扉页的标准名称下方增加“2022年12月确认继续有效”,并将标准备案号的年代号变更为确认继续有效的年代号。
三、确认为“废止”的地方标准即日起停止施行。
四、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结合本通知的复审结果和有关要求,做好标准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联系人:王文强 联系电话:0451-53643325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6日
建筑业查询服务
行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