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04-12 来源: 新疆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胡群辉51岁,身份证号652826197207122921新疆辰友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住址: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126号兰庭书苑小区7号楼6单元401号。

经查实:被处罚人2017412日至2020325日在中铁华铁新疆分公司任职期间,于20193月至20203月将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在新疆坤融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出借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违法违规行为。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款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规定

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的规定,对被处罚人胡群辉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局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以下方式缴纳罚款:(一)扫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右上方二维码完成缴费;(二)访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官网(http://czt.xinjiang.gov.cn),点击财政业务栏目中的非税缴费按钮,跳转至新疆公共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再点击票据缴费按钮,在票据缴费页面输入缴款码、付款人全称或校验码完成缴费;(三)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明德路支行营业部(开户行102881001013缴纳罚款,收款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帐号:3002010109024911123(交款凭证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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