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热经营许可证换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31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9月20日实施。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现将我省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换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之前我省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按照原许可证上记载的供热能力换发相应企业类型的供热经营许可。

二、原许可证上记载的供热能力大于500万平方米的,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换证工作;供热能力低于500万平方米(含)的,由各市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换证工作。其中,石家庄、衡水、邯郸和定州市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为当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设区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为当地行政审批局。

三、企业于2023年12月31日前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办事-按部门分类-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各市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供热经营许可新设立”,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在线填报”表单并上传材料,审核通过后完成换证工作。企业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许可证书自动作废。

四、我厅将加大供热经营许可审批事后监管力度,取得证书的企业不再符合相应供热经营许可标准要求条件的,由许可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逾期仍未达到要求条件的,撤回其供热经营许可。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31日            

免费
试用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微信
咨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