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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31号)

发布时间:2026-04-28 来源:湖南省住建厅-事后公示

湘建执罚决字〔2026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株洲忠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忠平

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建宁乡农兴桥村新桥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5659141092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1028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730日,株洲市经开区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质升级扩容改造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我厅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去函要求复核事故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厅报来《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株洲市经开区“7·30”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有关处理情况的报告》,该项目设备安装单位株洲忠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结果为不符合。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证明你单位作设备安装单位承建株洲市经开区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质升级扩容改造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株洲市“7·30”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督办函,证明本机关于202584日委托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三: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经开区“7·30”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有关处理情况的报告,证明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结果为不符合,即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无异议。

20262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许证号:(湘)JZ安许证字2012000194)30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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