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

1术语和定义

1.1吊装作业

使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吊、升降机等起吊设备进行的作业。

1.2吊具、索具

吊装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平衡仪、扣钉、吊架孔、轮箍和挂钩等。

1.3吊装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

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1.4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1.5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1.6起重臂的角度

水平直线与经过起重臂的铰销的主起重臂顶端的滑轮中轴线上方之间的角。

1.7支腿

吊装设备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2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3.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3.2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3.3吊装作业负责人应制定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应经设备(属地)部门厂(部)主管核准后方可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起重机的类型和生产厂家;

b)吊臂的长度;

c)吊臂的角度;

d)操作的半径范围;

e)货物的重量;

f)货物的规格尺寸和重心;

g)起吊的支(固定)点;

h)起吊过程中的各种阻碍;

I)起吊所必须的吊、索具的类型。

3.4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3.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吊装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4.1作业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4.2应对有关安全事项进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装置经管部门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设置警戒线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7在将起重机驶入某一区域时,应该先估计地面及地下土层的条件,以确保起重机的稳定性,并且不会损坏地下设施、不会伤到人员。

4.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9确保起重机吊钩的安全插销和安全舌片处于良好状态且被正确使用。

4.10确保起重机水平度,其倾斜度不超过百分之一;确保起吊钢索始终保持垂直;保持货物就在吊臂的正下方。

4.11有液压支撑板大小应该至少是液压支腿截面积的三倍以上。

4.12负载表必须粘贴在起重机的驾驶室内。负载表必须是与正在使用的特定起重机相符的负载表。必须随时能够拿到起重机手册,并且起重机手册必须完好,可读。

5吊装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1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5.2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5.3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4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5.5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7.5.6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7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5.8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5.9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①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②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③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④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7.5.10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第(10)条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5.11不论任何原因,如果操作人员同指挥人员失去了联络,那么操作人员应该马上停止一切操作行为直到恢复联系。最好使用下列方式联系:视觉联系、有线电话、无线对讲机(无线对讲机波段应不同于任何其它用途的波段)等。

5.12在货物装卸过程中确保工作区域和起重机活动区域没有无关人员。还应确保当起重机装卸卡车的时候车厢和驾驶室里无人。

5.13在货物起吊的调整、升起和降下过程中或者起重机的移动(旋转)过程中应鸣笛示警。

5.14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拉钩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5.15注意检查进行起吊工作的区域是否靠近易燃易爆物品,在防爆危险区域工作要获得相应的工作安全许可。

5.1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a)确保没有任何负载悬挂。

b)设定好所有人工操作的绳鼓上的安全制动爪。

c)如果起重机将无人看管的话,则锁死所有的刹车和门锁。

d)在离开驾驶室之前,将起重机熄火。

6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6.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6.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电网附近的吊装作业时以及移动起重机时应保持的最小距离如下:

6.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15在管道附近的操作时货物在移动过程中,其任何部分和管道的边缘距离不得小于2米。

6.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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