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8号专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6年上半年全区城乡建设、运行及安全管理督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6-06-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文件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20264月中下旬,我厅组织开展了2026年上半年全区城乡建设、运行及安全管理督查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原则,检查范围覆盖全区14个设区市。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村镇建设安全方面,实地检查农房70栋、自建房56栋以及传统村落14个,逐项核查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台账、传统村落保护情况及2026年一季度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既有房屋与物业安全管理方面,随机抽检住宅小区67个(含住宅426栋)、危旧房改造项目35处(含CD级危房31栋),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抽检,重点排查外墙安全、危房治理、设施老化等风险点。建筑市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方面,随机抽检在建项目67个(含住宅工程项目43个,公共建筑项目10个,工业园区项目10个,城市地下管网项目3个,排水改造项目1个),抽查在建高层民用建筑195栋;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93项,查实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违规投入使用问题2个,违反消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8处、严格性条文96处。共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43份、停工整改建议书24份。城市生命线安全工作方面,抽查燃气场站17个、液化石油气供应门店4个,发现燃气隐患253项;餐饮用户107家,发现不合规用气问题97项。抽查供水应急物资储备基地14个、排涝泵站13座、污水处理厂6座、污水泵站4座、污水直(混)排口22个、城市黑臭水体(或疑似黑臭风险水体)12段、污水治理项目2个,累计发现各类运维管理及安全隐患问题23项。建立健全“一委一办一平台”工作体系方面,对14个设区市市本级及7个县(市、区)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情况、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本次检查全面核验各地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成效、关键时间节点安全防范工作开展情况,全覆盖检查村镇建设、既有房屋与物业、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城市生命线安全、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工作落实情况。总体来看,各地能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工作要求,全区城乡建设、运行及安全管理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各项重点任务取得积极进展。

检查中发现,各地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在推动常见质量安全问题治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建筑垃圾治理等重点工作推进上力度不足、成效不佳。各地及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全域排查、彻底整改,全面筑牢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防线。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村镇建设安全方面。一是部分纳入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房未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存在危房住人情况,安全隐患尚未清零。二是今年以来全区排查新发现的自建房结构安全新增隐患未完全落实风险管控,隐患问题整改进度滞后。三是个别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老旧危险建筑未设置安全警戒线及围挡。

(二)建筑市场方面。一是少数项目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结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二是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专职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岗位职责划分不清,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三是部分项目开工前未组织各参建单位编制检测方案,未严格按照计划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四是部分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无法提供关键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发放等佐证材料,少数项目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五是部分项目劳务分包管控不规范,未提供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发放等合规佐证材料。六是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存在未建立规范管理台账或台账信息不完善,登记人员信息与现场实际作业人员、人数不符等问题。

(三)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方面。

1. 质量方面。一是质量管控不严。部分项目质量管理意识薄弱,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内部质量检查制度执行不严。二是质量验收程序不规范。部分项目主体结构已施工至多层,未组织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或验收归档资料缺失。三是钢筋加工、安装等质量通病治理不到位。部分项目存在箍筋弯钩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关键部位箍筋加密区未按标准加密、钢筋间距偏差超标、交叉点绑扎不牢固,楼板马凳筋布设数量不足、后浇带预留钢筋锈蚀等问题。四是混凝土施工质量管控缺失。构件存在胀模、夹渣、烂根等质量缺陷,部分项目未按规范留置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或未放置在对应结构部位同步养护。五是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治理成效不明显。墙体灰缝不饱满、不顺直,存在透光现象,现场搅拌砂浆未严格按照设计配合比计量下料,部分砌体转角未按规范设置构造柱,窗台压顶锚入墙体长度不达标。六是检测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原材料进场送检不及时,送检台账不完善、检测报告缺失,基坑监测记录缺失。七是现场存在不合格建筑材料。本次共抽测65组材料样品,其中1组建设用砂、1组湿铺防水卷材检测结果不合格。

2. 安全方面。一是企业及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部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到岗率偏低,现场安全巡查检查流于形式、安全检查台账资料不完善。二是高处作业安全管控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项目临边、洞口等危险部位防护设施设置缺失或不规范。三是危大工程管控不规范。部分项目对危大工程辨识不全面、不准确,专项施工方案缺失或审批手续不完善,现场施工与专项方案不一致。四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落实。部分项目自查自纠、闭环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单个项目存在多项重大事故隐患。五是“三宝”防护用品管理不规范。部分项目安全帽、安全带存在超期使用、无生产日期等问题,“三宝”防护用品进场验收及发放台账缺失。六是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部分地区、企业及项目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文件贯彻执行力度不严,从业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不扎实,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和重大事故隐患辨识能力不足。

(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作方面。

1. 城市燃气方面。一是基础安全管理仍然偏弱。部分瓶装气供应站现场管理、人员防护、安防设施不规范,安全评价报告过期未更新,隐患闭环管理制度不完善、台账归档不规范。二是设施安装运行不规范。部分场站储罐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防爆、防雷、防静电安装不合格,消防器材维护缺失,自动化控制系统未维保且部分功能失效,部分场站电气设备不具备防爆性能,部分储罐液位计等关键安全附件失效。个别燃气场站擅自变更生产区围墙,占用消防通道。三是末端安全管控仍不到位。餐饮用户使用不合格软管、中压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等问题仍然存在,在受检餐饮用户中,超半数存在使用中压阀问题,随瓶安检质量有待提升。

2. 城市供水方面。一是应急物资储备不规范。部分物资储备基地药品存放点未设置警示标识、未设置通风风机,通风除湿条件较差。二是应急演练材料不规范。部分水厂应急演练档案不完善,存在演练脚本不完整、无参演人员签到表及人员名单、实景佐证照片无标识无法溯源等问题;个别城市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建设进展较慢。三是涉重金属补助资金拨付滞后,部分水厂的专项资金尚在拨付流程中,未足额支付到位。

3. 城市排水方面。一是汛前准备不充分。部分市县应急预案修编不及时、应急演练开展滞后。二是应急保障有短板。部分地区应急物资管理不规范、存放杂乱,小区地下室防汛沙袋、挡水板等设施配备不足。三是工程措施推进慢。部分中央资金支持的排水防涝工程建设进度迟缓,资金支付率偏低。

4. 城市(县城)污水治理方面。一是部分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质效偏低,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故障维修工作不及时、不到位。二是部分市县污水溢流、直排问题及黑臭风险水体整治进度缓慢。

(五)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方面。一是部分项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就擅自投入使用。二是部分项目施工现场与设计图纸不符。三是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未签订消防查验合同并开展消防查验工作。四是部分项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置不规范不完善。五是部分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清晰,现场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

(六)建立健全“一委一办一平台”工作体系方面。一是部分地区推进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迟缓。我厅此前已向各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印发提醒函并向市人民政府发出建议函,但截至督查结束,部分设区市仍处于方案谋划阶段,未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书面报送相关请示报告。二是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未实现与自治区平台互联互通。目前除南宁、柳州、贺州市以外,其余设区市平台仍未与自治区平台建立数据传输接口,城市运行、市容管理、市政公用、隐患排查、事件处置等核心业务数据无法常态化、规范化归集上报。三是部分地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智赋能程度不足。部分设区市平台目前仅能实现数字化,工单采集、内容审核、转办相关单位、处理结果复核等流程均依靠人工处理,数智赋能城市管理有待加强。

三、处理意见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检查组均已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反馈,要求属地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切实强化辖区内行业全域监管,紧盯各类问题隐患整改落地,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治,补齐行业安全管理短板。各行业参建及运维单位要对照本次督查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化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持续稳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稳定发展态势,保障行业高质量有序发展。

附件:1. 村镇建设安全方面典型问题清单

2.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突出问题隐患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6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村镇建设安全方面典型问题清单

序号

典型问题

具体表现

1

农房存在危房住人情况

南宁市平朗镇池鹏村榃萍村一栋农房,经检查发现,外墙开裂明显,属于危房,且已列入2026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但目前尚未开工且农户仍在危房生活。

2

2026年农村危房改造一户一策台账中,北海市合浦县有3户危改户仍住危房。

3

部分自建房结构存在安全风险

南宁市马山县、上林县,崇左市江州区、凭祥市等县(市、区)部分中小学附近,存在大量校外托管机构,主要为家庭自建房,房屋质量无统一标准,个别房屋未开展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风险。

4

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一栋非经营性自建房(图斑编号:YH451302000005397)房屋外墙开裂严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目前仍在使用,未落实风险管控。

5

河池市南丹县一栋经营性自建房(图斑编号:YH451221000008241),虽然采用木条、内部墙体修补等方式加固,但墙体仍存在竖向裂缝,结构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

6

北海市银海区电建村东一巷71号与72号之间的1栋自建房在归集平台未查询到图斑编号,疑似漏排。同时,该房屋二层梁混凝土剥落、钢筋裸露锈蚀;三层板严重漏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未落实风险管控。

7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老旧危险建筑未设置安全警戒线及围挡

崇左市扶绥县龙头乡坛龙村岭顶屯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存在部分老旧危险建筑,房屋墙体已损毁,但未设置安全警戒线及围挡,存在墙体倒塌伤人的安全风险。


附件2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突出问题隐患清单

序号

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企业名称

工程名称

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东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广西东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益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东兴产业园区核心区边贸加工产业示范园水产品落地加工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工程(1-3#厂房)

一、建设单位

未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未提供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采购及租赁等相关支付凭证。

(二)管理方面

1.施工单位未认真开展项目三宝产品使用情况自查自纠;管理人员仅1名安全员(邹明)在场履职。

2.项目围挡未连续设置。

(三)质量方面

1.混凝土工程:未提供主体沉降观测报告;1#厂房4层机房顶部渗漏。

2.砌体工程:1#厂房2层原料暂存间构造柱植筋偏位;3层楼梯间砌体上部顶砌处错用砂浆封堵;2#厂房2层构造柱钢筋搭接不足50d,且搭接区箍筋未加密;4层楼梯间窗台压顶伸入砌体长度不足。

(四)安全方面

1.脚手架工程:脚手架首层首步与主体无有效拉结;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部位的架体开口处未设置横向斜撑。

2.施工用电: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未做电气连接;用电设备与开关箱距离超过3m

3.高处作业方面:砌筑用门式脚手架无防坠落、防倾覆措施;个别位置临边防护搭设不牢固;电梯井竖向防护门防护高度不足,搭设不牢固。

4.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公示内容不正确,未识别具体参数,未公示具体部位,无责任人联系方式;项目经理未对危大工程进行安全巡视,安全员未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脚手架连墙件未按方案要求的21跨设置。

5.重大事故隐患:搭设高度超过24m的电梯井落地式脚手架,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安全

1.建筑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施工场地未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2.厂房内施工场所未设置灭火器。

3.3#厂房旁临时消防车道被建筑材料占用。

4.外脚手架安全立网未进行阻燃性能检测已投入使用。

三、监理单位

未提供施工阶段变形观测过程的监理记录。

2

防城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

施工单位:广东十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清桦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防城港校区项目(图书馆及文昌塔)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未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管。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未提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管理方面

1.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员李龙辉、汪肖梅和质量员冯晓妮不在场履职。

2.施工单位未认真组织开展项目三宝产品使用情况自查自纠,部分安全帽无生产日期、超期仍继续使用,无安全带发放记录。

3.架子工谢子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4.对当地主管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未完全落实整改。

(三)质量方面

1.地基与基础工程:未提供12—26轴地基验槽记录。

2.钢筋工程:主楼东侧5层楼板马凳筋设置数量不足;抽查主楼1层三处板面筋保护层厚度有两处超过规范允许偏差。

3.混凝土工程:主楼5层屋面层存在大量冷缝;抽查地下室6处结构部位混凝土强度,其中四处推定值低于设计要求。

4.砌体工程:违规在楼面自拌砂浆。

(四)安全方面

1.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个别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长度大于规范要求;未按方案要求在扫地杆位置设置水平剪刀撑。

2.脚手架工程:架体首层随意开口;部分位置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间距大于150mm,无防护措施。

3.施工用电与施工机具:电缆线沿底面明敷、泡水;木工台锯锯片无防护罩。

4.高处作业方面:砌筑施工使用自制木梯无防坠落、防倾覆措施;部分钢筋加工区域在塔吊回转半径内,未设置防护棚。

5.文明施工: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硬化,无有效排水措施;建筑材料、构件、料具随意堆放且无标识牌;钢筋堆场未硬化。

6.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公示内容不正确,缺少基坑工程、悬挑式卸料平台、临时活动板房等内容,未标识危大工程具体参数、具体部位;项目经理未对危大工程进行安全巡视,安全员未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未进行悬挑式卸料平台、塔吊安拆、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交底;搭设高度26.37m的模板支架,水平剪刀撑未按方案要求设置;梁底立柱根数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

7.重大事故隐患:

1)搭设高度超过24m的电梯井落地式脚手架,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使用混凝土泵车,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安全

1.材料堆场、图书馆内施工场所未设置灭火器。

2.建筑单体体积超过30000m³,施工场地未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3.图书馆西侧临时救援场地被建筑材料占用。

4.图书馆和文昌塔安全网检测报告(01007AMA17-2500514)无检测唯一性标识。

5.图书馆首层安全通道净宽度小于1.5m

6.临时用房的会议室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三、监理单位

1.监理员张力仁未在施工现场履职。

2.未提供基坑变形的观测记录。

3

上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上思县明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西润江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明江悦珑湾二期二标段11号、12号楼

一、施工单位

(一)管理方面

1.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李亚欣、安全员欧立舟、质量员李天凤、施工员刘振东不在场履职。

2.对当地主管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未完全落实整改。

(二)质量方面

1.混凝土工程:塔吊、施工电梯穿楼板的预留口周边未按方案要求埋设止水钢板;地下室顶板多处肉眼可见裂缝且存在渗漏问题;现场抽查6块板负筋保护层厚度,均超过规范允许偏差。

2.砌体工程:12#楼副楼隔墙板上部砌体未按方案要求做斜砌,现场做顶砌前未按规范要求与砌筑墙体间隔14天。

(三)安全方面

1.模板支架及支撑体系:铝模板支撑立杆大部分松动。

2.脚手架工程:附着式脚手架提升时作业下方未设置安全隔离区域,无专人值守;作业层架体与主体结构间距约40cm,无防护措施;电梯井使用型钢操作平台,未编制施工方案,未验算其强度、刚度及支撑处锚固强度。

3.施工用电:开关箱无系统接线图,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未做电气连接。

4.高处作业方面:钢筋加工作业区域在塔吊回转半径内,无有效防护措施;砌筑用门式脚手架无防坠落、防倾覆措施。

5.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公示内容不正确,未识别具体参数,未公示具体部位;附着式脚手架施工未进行方案交底。

6.未开展三宝防护用品自查自纠专项整治行动。

7.重大事故隐患:

1)附着式脚手架工人覃振韶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12#楼附着式脚手架提升前未进行验收,直接进行提升作业,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11#楼附着式脚手架仅有2道附墙支座,缺少1道附墙支座,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消防安全

1.临时用房的会议室疏散门未开向疏散方向。

2.未提供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检测报告。

3.11号楼、12号楼临时疏散通道未设置醒目的疏散指示标识。

4.临时消防水泵配电线路未从施工现场总配电箱保护装置的上端接入。

二、监理单位

1.沉降观测记录未标明时间。

2.图纸会审涉嫌资料造假。

4

崇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广西万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广西崇左市和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君临盛世二期(5#8#9#10#11#楼及地下室)

一、建设单位

未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未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未提供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管理方面

1.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员郑艺炀不在施工现场履职,未认真组织开展项目三宝产品使用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未落实样板示范制度。

2.脚手架安全立网未经检测合格已使用。

3.多塔作业专项施工方案中,塔吊安装高度等部分内容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

(三)质量方面

1.混凝土工程:5#11层西单元中间户阳台门过梁、侧墙胀模;各栋高楼层因模板陈旧导致混凝土面存在夹渣、掉皮等问题;现场抽查9#楼三处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超过规范允许偏差。

2.砌体工程:堆场原材料未采取防污染、防雨等措施,且未标明进场及验收时间。

3.其他工程:5#楼屋面层分隔缝铝合金盖板转角处未做焊接/定性接头封闭。

(四)安全方面

1.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模板支撑安装现场与方案不符。

2.脚手架工程:脚手架悬挑层未封闭或封闭不严密;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连墙件未按标准和方案规定的步距、跨距设置,间距过大或局部缺失;施工升降机架体违规与外脚手架相连,架体开口处未设置横向斜撑;10#楼未设置剪刀撑;外架基础未设置排水措施、基础积水。

3.施工用电:钢筋弯曲机重复接地体违规采用螺纹钢;电缆线沿外脚手架敷设未采取绝缘措施。

4.高处作业方面:临边、洞口防护与施工进度不同步,楼层、楼梯、采光井等处临边防护局部缺失;预留洞口防护盖板缺失或不牢固;部分钢筋加工作业区域在塔吊回转半径内,无有效防护措施。

5.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公示牌缺失;现场危大工程验收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缺失。

6.重大事故隐患:

110#楼悬挑式脚手架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塔式起重机专项施工方案中,附墙安装高度、方式、塔吊安装节点图等部分内容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安全

1.5#楼安全通道被杂物占用,影响疏散。

2.5#8#9#10#11#楼及地下室临时疏散通道未设置醒目的疏散指示标识。

3.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救援场地被建筑材料占用。

4.临时消防水泵配电线路未从施工现场总配电箱保护装置的上端接入;未设置备用泵。

5.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未设置灭火器。

三、监理单位

1.专监范登峰未在施工现场履职。

2.未对施工单位未落实样板示范制度采取有效的监理措施。

3.公司、分公司下发的质量安全检查单和项目的回复单均缺少影像附件,且抽查的一份项目的回复单未针对检查单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回复。

5

扶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都·新世界·幸福里6789101112号楼及地下室一、二期

一、施工单位

(一)管理方面

1.施工单位2026年以来未开展季度检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邱效梅,安全员陈为华、黄祎晖不在施工现场履职。

(二)质量方面

1.地基基础工程:未提供2025年复工以来的基坑监测记录。

2.钢筋工程:西单元屋面层墙筋暗柱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双135°弯钩;楼梯间构造柱已绑扎完成但上部未植筋。

3.混凝土工程:所有后浇带楼面板均未按图纸要求设置钢板止水带;西单元-1层楼梯间出口处墙面错台;抽查10#楼六处钢筋保护层,其中四处保护层厚度超过规范允许偏差。

(三)安全方面

1.模板支架及支撑体系:地下室后浇带模板支架封顶杆、扫地杆和水平杆未连续设置、插销孔无锁止装置。

2.脚手架工程:悬挑工字钢锚固长度不足1.25倍悬挑长度;架体转角处连墙件缺失;悬挑防护棚等与外架相连,专项施工方案中无相关计算内容;施工升降机和悬挑式脚手架开口处连墙件和横向斜撑缺失。

3.施工用电:电缆线泡水。

4.高处作业方面:电梯井井道内水平防护缺失;预留洞口防护盖板缺失;部分钢筋加工作业区域在塔吊回转半径内,无有效防护措施。

5.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公示牌缺失;悬挑式卸料平台、悬挑式脚手架未按要求进行方案交底,未实施现场巡查,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悬挑式脚手架未按方案施工,专项施工方案中连墙件为预埋钢管拉结,现场实际为螺栓锚固拉结,且无相关验证计算内容。

6.重大事故隐患:

110#楼悬挑式脚手架27层至屋面层悬挑高度约20.7m,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10#楼西单元悬挑式卸料平台已安装到30层,3层以上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悬挑式脚手架未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已投入使用,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建设单位未提供第三方基坑监测记录,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10#楼悬挑式脚手架、采光井、通风井等处架体与主体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消防安全

1.施工现场工具房、门卫电车停放处采用可燃泡沫夹芯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

2.员工临时宿舍成组布置,防火间距小于3m

3.可燃材料堆放处、钢筋加工场所未设置灭火器。

4.临时回车场、临时救援场地被建筑材料占用。

5.建筑单体体积超过30000m³,施工场地未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二、监理单位

1.专监石鸿飚、监理员杨广检查时未到场履职。

2.未组织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

3.监理单位未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6

扶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广西龙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西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创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龙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资源再生综合利用项目

一、施工单位

(一)管理方面

1.施工单位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管理人员均不在现场履职。

2.313日以来,项目周检记录均为符合要求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且大部分周检无检查人员签字。

3.施工单位未认真组织开展项目三宝产品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部分安全帽超期仍继续使用,无安全带发放记录。

(二)质量方面

1.钢筋工程:综合楼构造柱上部均未植筋,下部墙体已经开始砌筑。

2.混凝土工程:综合楼16/B柱表面错台;抽查综合楼两处楼板负筋钢筋保护层厚度,均超过规范允许偏差。

3.砌体工程:材料堆场中堆放的砌块未做好下垫上盖。

(三)安全方面

1.脚手架工程:连墙件未按方案要求设置双扣件,间距过大;首层首步连墙件缺失。

2.施工用电:钢筋加工设备未重复接地。

3.高处作业方面:钢结构安装作业面下方未设置安全平网;砂浆搅拌机、物料提升机防护棚与外脚手架相连。

4.文明施工:主要施工道路未硬化;施工场地及楼层内积水。

5.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公示牌缺失;钢结构安装未按要求进行方案交底,未实施现场巡查。

6.重大事故隐患:

1)钢结构安装未提供专项施工方案,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物料提升机未办理安装告知、未进行检测、未验收、未办理使用登记已投入使用,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八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消防安全

1.临时宿舍和厨房操作间贴邻,防火间距不足5m

2.临时宿舍成组布置,防火间距不足3m,实测最近处1.7m

3.可燃材料堆放处、钢筋加工场所、室内施工场所、临时宿舍区未设置灭火器。

4.综合楼首层临时安全通道净宽度不足1.5m

5.临时宿舍超过10栋,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救援场地。

6.综合楼临时疏散通道未设置醒目的疏散指示标识。

7.1#厂房建筑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施工场地未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8.未提供安全网检验检测报告。

二、监理单位

1.专监黄啸林、监理员蒋义在检查时未到场履职。

2.今年春节后未召开监理周例会。

3.未提供图纸会审记录、平行检验记录、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

7

北海市铁山港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玖龙纸业(北海)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武汉武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玖龙纸业提质增效技改项目CP16碱回收车间燃烧工段电除尘厂房、CP16碱回收车间苛化工段配电楼、CP16碱回收车间石灰回收工段窑尾厂房

一、建设单位

未提供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工程款支付凭证、检测合同以及现场检测计划等材料。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未到场履职(项目配备2名安全员,只有1名在场)。

2.未提供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管理行为

1.高支模验收程序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要求,公司技术负责人未签字,验收表内容未细化。

2.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未按照分部分项进行,并且未能及时提供。

3.高支模验收记录只有两份;落地式卸料平台验收记录、外架验收记录缺失,未验收进行下一道工序,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外架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未能提供。

5.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分项工程施工未实施样板示范制度。

6.企业未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三)质量方面

1.地基基础工程已完成,未提供桩基资料、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验收资料。

2.混凝土结构多处修补、无混凝土结构缺陷修补方案及记录。

3.砌筑砂浆无储灰器、使用过程中加水。

(四)安全方面

1.施工用电:二级配电箱周边防护措施缺失,防雨防砸措施不到位。

2.文明施工:施工现场作业区域安全通道缺失,人员随意从首层外架穿行;搭设的操作架连墙件不足;外架上活动物料较多未及时清理,存在物体打击风险。

  1. 重大事故隐患:

1现场有部分单体结构搭设的外架连墙件整层缺失,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二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外架与结构间隙大于规范要求150mm并且垂直防护缺失,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架子工持证人员与安全技术交底签字人员不符,存在无证上岗现象,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安全

1.配电楼首层疏散门净宽不满足1.1m

2.配电楼的设备间火灾危险性应为丁类。

3.两个防火分区外墙开口之间的间距不足。

4.外墙安全网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

5.施工楼层未配备灭火器;灭火器缺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文件,且灭火器检查频率不足。

6.在建高层厂房未设置消防救援场地;临时疏散通道未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施工楼层未设置相应的疏散示意图。

7.高度超过24m的在建工程未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三、监理单位

1.监理规划无针对性,项目结构类型及依据标准错漏严重。

2.旁站记录未记录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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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铁山港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建滔(北海)实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海建滔绿色新材料产业园项目环氧氯丙烷区域(备品备件库、催化剂仓库、危废库、变配电室一、变配电室二、机柜间一、机柜间二)

一、建设单位

1.未提供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未提供检测费用支付证明和现场检测计划。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未提供监督注册证书,无法核实现场管理人员。

2.未提供工程款项支付凭证。

(二)管理行为

1.电子版设计图纸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分项工程施工未实施样板示范制度。

3.企业未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4.高支模方案交底记录未能提供。

5.脚手架验收记录与现场实际不符,监理单位未签字。

6.施工单位危大工程及超危大工程公告牌设置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相关要求执行。

(三)质量方面

1.地基基础工程已完成,未提供桩基资料、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验收报告。

2.部分构造钢筋加工的锚固段长度与设计图纸不符。

3.填充墙砖品种设计图纸为烧结普通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现场使用的是烧结多孔砖。

4.办公用房旁边放置多组标注为414日、415日的混凝土试块,但施工单位拿不出414日、415日的混凝土进场合格证明文件、这两日记录混凝土施工的混凝土施工日志及施工日志,监理单位也没有该批次混凝土的旁站记录。

(四)安全方面

1.脚手架连墙件布置做法缺乏依据,存在安全风险。

2.独立操作架搭设未编制方案,现场存在大量的独立操作架,架体稳定措施不到位。

3.现场预留洞口(边长大于1.5米)防护措施不到位及其它预留洞口防护措施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5.重大事故隐患:

1)高支模验收记录未能提供,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架子工持证人员与外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签字人员不符,存在无证上岗现象,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脚手架专项方案未能提供,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外架与结构间隙大于规范要求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并且垂直到底防护缺失,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工程

1.施工楼层未配备灭火器。

2.灭火器缺相应的进场验收文件。

3.临时疏散通道未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4.施工楼层未设置楼层标志。

5.消防车道承载力不足。

三、监理单位

1.监理人员对危大工程的关键部位及关键工序旁站记录不真实,存在造假现象。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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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钦州尚仁居实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慧宝康城项目5#住宅楼及沿街商业

一、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项目经理请假不在岗,请假手续不合规。

2.技术负责人未到岗履职。

(二)管理行为

1.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未按照分部分项进行,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要求。

2.项目经理对危大工程施工过程巡视检查记录未能提供。

3.项目进出经过另一市政项目施工现场、无安全生产协议书。

4.检验批划分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符、无可操作性。

5.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在施工阶段对主体结构进行沉降观测。

6.未编制企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三)质量方面

1.局部地下室剪力墙后浇带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足。

2.地下室填充墙砌筑砂浆采用自拌砂浆,现场无砂浆配合比牌、无计量工具,各组分材料未采用质量计量。

(四)安全方面

1.文明施工:爬架底部堆放大量周转材料及人员作业,存在高处坠物风险;有限空间(消防水池)出入口未采取防护措施。

2.重大事故隐患:

1)持证人员与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签字人员不符,存在无证上岗现象,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铝模验收记录未能提供,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爬架上物料堆载过多,大于设计值2.0kN/m2,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四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工程

1.首层疏散外门乙FM1224、净宽不足1.1m,违反GB55037-20227.1.4.3条。

2.临时消防车道局部净宽不足4m

3.临时材料堆放区未设置灭火器。

4.现场动火作业区未设置灭火器。

5.施工楼层应每个单元配备灭火器。

6.办公区及生活区的灭火器已过期。

7.灭火器缺进场验收文件。

8.室内临时消防给水压力不足。

9.临时疏散通道未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10.施工防护网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B1级。

二、监理单位

1.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规划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纠错和调整。

2.未对施工阶段的变形观测过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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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浦北县民政局

施工单位:广西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浦北县老年公寓

一、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只提供了塔吊和升降机分包合同,其余未提供。

2.工程款支付凭证不全。

(二)管理行为

1.外脚手架方案随意改动,现场特殊部位方案内容未明确具体做法,连墙件布置做法与现场实际不符。

2.所有专项方案交底记录未能提供;专项方案审批流程不合规,监理总监执业印章未加盖。

3.临时用电验收记录、日常检查记录及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未能提供。

4.外电防护方案未编制。

5.未编制企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6.无混凝土结构缺陷技术处理方案。

(三)质量方面

1.地基基础工程已验收,进场钢筋、钢筋连接试验报告无台账;未对基础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和检验评定。

2.楼梯梯段板施工缝未留设垂直缝。

3.混凝土结构外观缺陷未经处理已进行检验批验收。

(四)安全方面

1.文明施工:危大工程公告牌辨识不全面。

2.起重机械:塔吊基础积水较多未及时抽排。

3.模板工程:模板支撑体系立杆自由端过大(大于500mm)。

4.施工用电:临时用电存在一闸多机现象;砼浇筑振捣器没有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随地拖拉。

5.特别提示:汛期将近,工地围挡外的边坡有坍塌风险,在建筑影响范围区域,应做稳定性评价。

6.重大事故隐患:

1)脚手架、模板工程验收记录未能提供,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汽车泵支腿地基承载力验算方案未能提供,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外电防护措施缺失,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条第二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工程

1.屋面保温层采用B1级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带表皮),违反GB55037-20226.6.4条。

2.厨房的面积超过规范规定,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3.灭火器缺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文件。

4.临时疏散通道未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5.缺火灾应急演练报告。

二、监理单位

1.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规划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纠错和调整。

2.临时活动板房监理实施细则中无临时活动板房使用中监理工作要点、方法和措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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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建设单位:广西骅桥新材料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

台湾见龙钦州高端聚苯乙烯新材料项目

一、建设单位

未提供相关材料。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未提供相关材料。

(二)管理行为

1.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无质量策划,无检验批划分方案。

2.无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分项工程样板示范。

3.未编制企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4.无混凝土结构缺陷技术处理方案。  

5.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未按照分部分项进行,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要求。

6.临时用电方案未审批,验收记录、日常检查及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未能提供。

7.登高作业车进场验收记录未能提供。

(三)质量方面

1.地基基础工程已验收,强夯地基设计图纸未提供、钢筋连接试验报告无台账。

2.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主体结构沉降观测。

3.混凝土结构外观缺陷未经处理已进行检验批验收。

4.填充墙砌体留直槎处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设拉结筋。

(四)安全方面

1.高空作业:卸料平台开口处防护不到位(只有430mm);登高作业车限高限位未安装。

2.施工用电:二级箱防护措施不到位。

3.提示:后续有限空间作业要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范。

4.重大事故隐患:

1)卸料平台方案未审批,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架子工持证人员与安全技术交底签字人员不符,存在无证上岗现象,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工程

1.未提供消防产品和涉及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文件。

2.消火栓箱背后的防火板耐火极限达不到1小时。

3.实验室三层在防火墙上开洞,与图纸不一致。

4.施工楼层应每层配备灭火器。

5.灭火器缺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文件且无巡检记录。

6.临时疏散通道未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三、监理单位

1.缺节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未对施工阶段的变形观测过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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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藤县城投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江西安佳天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藤县东投学仕府房地产项目

一、建设单位

未提供核准直接发包的手续,没有编制质量管理办法和检测计划。

二、施工单位

(一)管理方面

项目经理李贤庆未在施工现场履职。

(二)质量方面

1.钢筋工程:地下室钢筋连接20—25直径均采用电渣压力焊(该工艺限制使用)。

2.混凝土工程:后浇带未按照图纸及规范留置在跨中1/3处;个别剪力墙砼因雨天施工措施不到位,存在严重离析现象。

3.检测方面:现场实际测量,楼板钢筋保护层合格率只有33%

(三)安全方面

1.脚手架工程:电梯井道内脚手架与结构表面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

2.施工用电: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编制人不是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开关箱金属箱体与箱门未做电气连接。

3.高处作业方面:钢筋加工场在楼层坠落半径和塔吊回转半径内,无有效防护措施;砌筑用门式脚手架操作平台无有效防高坠措施。

4.模板支撑:地下室后浇带支撑体系大面积拆除回顶,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楼层未保留两层完整支撑体系,且封顶杆及水平连接杆严重缺失。

5.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公示内容不正确,未正确辨识现场危大工程,未进行动态管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深基坑工程未能提供施工主体责任单位的专家论证资料及施工过程资料(交底、验收、监测等)。

6.重大事故隐患: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深基坑工程未能提供施工主体责任单位的专家论证资料,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电梯井道内脚手架与结构表面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消防工程

1.施工现场缺少消防总平面图。

2.在建建筑的消防车道与救援场地因施工影响不满足正常通行及展开救援的要求。

3.室内消防栓问题:每层楼梯口仅设有消防箱,缺少配套的水枪及盘管。

三、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旁站记录涉嫌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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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西林县教育局

施工单位: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益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西林县城西新区第一小学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一、建设单位

1.开工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未提供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根据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及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检测计划的相关资料。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未提供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的相关凭证。

2.未提供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租赁款项支付凭证。

(二)管理方面

1.检查时项目经理赖小妍、技术负责人蔡昌、安全员龚广全、施工员韦金壮、施工员郭晋东、施工员吴金星、质量员黄子凤未到场。

2.电焊工王延宏证书为职业技术学校颁发。

(三)质量方面

1.钢筋工程:半成品钢筋露天无防护堆放,原材料生锈严重。

2.混凝土工程:部分混凝土施工缝未按规范要求完成凿毛。

3.砌体抹灰工程:部分室内墙体抗裂钢丝网未按规范铺设,抗裂措施失效;自拌砂浆未悬挂配合比牌。

4.防水工程:部分地下室外墙防水卷材、防水涂膜起鼓、开裂,收头施工不规范,防水体系较差。

5.原材料检验:未建立建筑用砂台账且未做天然砂氯离子含量检测;无钢筋原材、混凝土试块、防水材料、保温材料、铝合金门窗型材等试验报告,仅有送检记录。

6.消防工程:未能提供屋面保温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四)安全方面

1.脚手架工程:风雨操场多处挑板位置外架未搭设,安全网未张挂。

2.施工用电:现场及生活区多处配电箱防护措施不规范。

3.高处作业方面:施工现场存在风雨操场挑板、楼梯、框架柱洞口、综合楼电梯井、消防泵房钢管楼梯等临边防护缺失、固定不牢,以及防护棚破损严重等问题。

4.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公示牌缺失;危大工程清单辨识不全;项目危大工程巡查记录严重滞后;风雨操场一层支模架体部分区域纵横向钢管不连续,封顶杆设置不足,自由端超高,梁侧防滑扣缺失,纵横向剪刀撑及水平剪刀撑设置不足。

5.起重机械:一层物料提升机防护门与结构之间存在防护缺口;钢筋加工场汽车吊进场未验收,吊装区域无警戒措施,支腿未下垫板,钢丝绳编织长度不足。

6.文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较差,扬尘管控不足。

7.重大事故隐患:

1)风雨操场单体外架未设置抛撑、连墙件缺失,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二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钢筋加工场汽车吊桂LC1889主钩、副钩高度限位器均失效,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八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地下室消防水池未能辨识为有限空间,且警示标识缺失,未进行上锁封闭管理,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安全

1.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用房与宿舍的防火间距1.7m,与厨房的防火间距1.9m

2.在建工程部分楼层未设置灭火器,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场所设置的灭火器配置不规范。

3.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未设置消防器材储存箱,未配备自救呼吸器、强光手电和破拆等消防器材。

4.单体体积大于10000m³,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临时活动板房区域与工棚、工具房相连形成整体,不满足消防间距与防火分隔的要求,宿舍与停放电动车的车棚相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6.中庭区域堆积大量模板方木未及时清理。

7.生活区未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区域,工人做饭区域停放多辆电动车充电。

8.现场临时消防水管不满足DN100要求。

9.加工场切割机前端存在电缆线缠绕且无防火罩。

三、监理单位

危大工程巡查记录、旁站记录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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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百色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施工单位:广西冠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望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百色市迎龙片区排水管网工程

一、建设单位

1.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未能提供建设单位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未能提供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的相关凭证。

2.未能提供劳务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及其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

(二)管理方面

1.检查时项目技术负责人韦德鹏、安全员罗桂艳未到场。

2.6#-8#井现场与居民区相接,部分区域无隔离措施。

(三)质量方面

1.混凝土工程:2#工作井洞口处理及封堵不密实,局部存在渗漏现象。

2.原材料检验:工作井及后背墙混凝土未提供强度检测报告,无法确认混凝土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DRCP特制3000×2500管节产品出厂合格证及相应检验报告不齐全,无法有效证明其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沉降观测:现场地表及周边已按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但未建立完善的沉降观测台账,未留存相关观测记录,无法追溯沉降数据。

(四)安全方面

1.施工用电:现场配电箱设置不规范;井下施工未按要求使用36V电压。

2.高处作业方面:现场多个工作井临边防护高度不足1.2m,踢脚板缺失;现场多个泥浆池临边防护缺失。

3.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公示牌缺失;危大工程清单辨识不准确、不完整;未编制有限空间专项施工方案;项目危大工程巡查记录缺失;工作井周边未设置防汛墙、排水沟;祥云路明深基坑周边堆积大量钢板桩及钢护筒,且基坑临边防护缺失。

4.起重机械:大门口一汽车吊起吊无警戒措施,支腿位置离工作井过近;现场一钢丝绳断股严重。

5.重大事故隐患:

16#井汽车吊桂LS0723主钩、副钩高度限位器缺失,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八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祥云路深基坑钢板桩支护开挖工程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现场井下施工未按有限空间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安全

1.施工现场动火区域未配置灭火器,且无动火审批,未提供动火人员证件、教育资料。

2.临时用房(办公区、宿舍、厨房)未配置灭火器。

3.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无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

三、监理单位

1.旁站方案和旁站记录缺失。

2.未对施工阶段的变形观测过程实施监理。

3.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项分部验收、平行检验记录等资料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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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施工单位:广西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金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供销联社城市危旧房改造工程

一、建设单位

1.未提供建设单位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未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的相关资料。

2.未提供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根据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及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检测计划的相关资料。

二、施工单位

(一)管理方面

1.项目技术负责人覃兴辉、安全员韦克娟、质量(检)员兰超群、施工员廖海洋未到场履职。

2.南侧与居民区交界处未设置隔离措施。

3.悬挑式脚手架验收记录缺失。

(二)质量方面

1.钢筋工程:B座屋面柱筋锈蚀情况严重,未及时采取除锈处理措施。

2.混凝土工程:B座一层梁柱节点混凝土存在局部错台缺陷;11层柱墙交接处混凝土存在错台现象未及时处理;地下室顶板混凝土存在露筋、胀模、施工冷缝等多项质量缺陷。

3.砌体抹灰工程:2层楼梯口门过梁钢筋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植筋施工,且梁体箍筋配置数量不足。

4.防水工程:屋面通气管管道根部防水保护层脱落;部分地下室外墙防水卷材、防水涂膜起鼓、开裂,收头施工不规范,防水体系较差。

5.原材料检验:混凝土试块未制作留样及送检。

(三)安全方面

1.模板工程:地下室施工电梯回顶架体无方案,未进行验算,支撑架纵横向钢管不连续,自由端超高,剪刀撑缺失。

2.脚手架工程:B座脚手架多处安全网缺失;裙楼北侧脚手架剪刀撑缺失,扫地杆缺失,底部小横杆缺失,底部未挂网封闭;脚手架开口处未设置斜撑;脚手架多处操作层未铺设钢网片。

3.施工用电:楼层配电箱严重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原则,箱内私拉乱接,布线混乱,PE线敷设不规范。

4.高处作业方面:AB座均未设置防坠区域;B座外架上多人临空拆模作业,未背挂安全带,且脚手板缺失;楼层内多处临边防护缺失。

5.危大工程管理:脚手架2层、6层悬挑位置较多区域未封闭;A座脚手架连墙件设置大于四跨;A6层悬挑脚手架上堆积较多钢管;悬挑脚手架方案中一条悬挑梁用两根16钢丝绳拉结,与现场不符。A座西北角脚手架与居民区架空输电线路未保持安全距离。

6.起重机械:塔吊覆盖居民区,无相关保护措施;A座屋面台锯防护罩缺失。

7.文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较差,地下室、一层及屋面较多材料及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

8.重大事故隐患:

1A2层一电梯防护门焊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B座一脚手架施工电梯通道搭设高度超35m,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A座外脚手架、采光井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大于15cm且上下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地下室消防水池未能辨识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消防安全

1.项目临时消防车回车场宽度9.2m,不足12m

2.安全防护网检验报告及送检报告显示为阻燃性安全网,现场测试火源离开后续燃时间大于4s,不符合要求。

3.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场所设置的灭火器级别不足,所有区域灭火器放置点均只放置1具灭火器。

4.建筑高度大于24m,现场临时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为DN32,不足DN100

5.部分楼层楼梯间、一层疏散通道、地下室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未设置疏散指示标识及临时应急照明。

6.疏散通道上方未采用不燃、难燃材料,现场采用竹跳板。

7.防火技术方案无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三、监理单位

土建监理工程师林彩建、罗仕绿未到场,监理员庞琳未到场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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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环江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环江宏通鑫苑(二期项目)

一、建设单位

1.未提供建设单位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未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的相关资料。

2.未提供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根据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及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检测计划的相关资料。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安全员黄勇健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无安全员签名,劳动合同未生效。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名制不全,实名制台账共28人,经查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实际参与施工建筑工人高峰期连续有70人。

(二)管理方面

1.项目技术负责人黄挽日、安全员黄勇健未到岗履职。

2.公司月检资料造假,与项目周检资料高度吻合,且检查流于形式。

(三)质量方面

1.钢筋工程:3#楼二层局部柱墙钢筋位置偏位。

2.混凝土工程:3#4#楼梯段施工缝留置位置及端部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

3防水工程:顶板防水风井部位,防水卷材湿贴铺贴顺序不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原材料检验:顶板种植屋面耐根穿刺防水卷材抽检厚度1.6mm,不满足图纸设计4mm厚度要求;外墙防水卷材聚塑板保护层厚度不足。

(四)安全方面

1.模板工程:现场模板支架纵横向剪刀撑设置不足。

2.脚手架工程:脚手架端部位置未加固处理。

3.施工用电:现场配电箱存在责任牌缺失、一闸多机、未接PE线、线路图缺失、巡查记录缺失、未重复接地、从漏保上端接入。

4.高处作业方面:个别拆模人员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

5.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清单缺失;危大工程识别不全;危大工程巡查及旁站记录缺失;基坑未设置挡水墙,排水沟,且临边防护缺失,仅拉设警戒带;南侧基坑积水严重。

6.起重机械:长短不一钢筋违规统一吊装;现场多个台锯防护罩缺失,传动部位防护缺失;现场塔吊出厂已满10年,且标准节多处锈蚀,需加强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

7.重大事故隐患:

1)现场未配备专业塔吊指挥,由钢筋工进行指挥(环江住建局3.20检查时已提出),现场电工无证上岗,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地下室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间距大于15cm且上下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安全

1.安全防护网检验报告显示为阻燃型安全网,现场测试火源离开后续燃时间大于4s,不符合要求。

2.动火作业场所、厨房、办公用房未设置灭火器。

3.现场未设置临时消防水系统。

4.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未设置疏散指示标识及临时应急照明。

5.厨房与办公用房贴邻设置,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

6.临时活动板房二层疏散走道地面放置空调外机,疏散宽度不足。

7.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编制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全。

8.临时活动板房存在仓库、住宿、办公混用。

三、监理单位

1.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马小龙、监理员董平、见证员蒙冬严未到岗履职。

2.未对施工阶段的变形观测过程实施监理。

3.无隐蔽验收情况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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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广西来宾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西顺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地王华府22#23#25#楼及其地下室

一、建设单位

未提供检测计划。

二、施工单位

(一)管理方面

1.缺项目经理劳动合同。

2.技术负责人戚东忻、质检员何明华、施工员黄高鹏及项目安全员陈港华、潘艳香、周青华均未到场履职;陈港华、潘艳香安全日志缺失,陈港华、周青华日巡检记录缺失。

(二)质量方面

1.承台钢筋长期泡于水中。

2.22#楼钢筋未按方案施工,25mm钢筋使用电渣压力焊,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186号文。

3.22#楼混凝土梁钢筋保护层超厚,大于设计值20mm

4.砌体转弯角未设构造柱;窗台压顶梁未伸入墙体240mm

(三)安全方面

1.基坑工程: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对基坑深度表述不清,原地面标高为87—88m,地下室开挖基坑底标高为82.2m,开挖深度介于4.5—4.85m之间(应为4.8—5.8m之间),应做专家论证;基坑边坡支护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边坡已局部坍塌;基坑底四周未按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设排水沟和集水井,未及时排除积水。

2.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模板支撑的种类现场与方案不符;楼梯部位采用不同形式的钢管支架混用;后浇带支撑不规范。

3.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不符;局部连墙件缺失。

4.施工用电:配电箱设置不规范。

5.安全防护:整栋楼临边防护缺失;部分钢筋加工场在塔吊覆盖范围内未设置防护棚。

6.危大工程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公示牌信息不全,未根据进度更新;未按规定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台账;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验收记录。

7.重大事故隐患:

1)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验收记录,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基坑边坡支护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边坡已局部坍塌,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第一、二、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专项施工方案模板支撑的种类现场与方案不符,方案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现场为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落地架立杆基础设在悬挑构件上,方案未说明,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六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消防安全

1.施工区域配置的灭火器等级和数量均不符合规范。

2.22#23#25#栋均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临时消火栓、标志引导灯(标识),暗敷消防电气管线未按图纸施工。

3.施工现场防护网未采用阻燃材料。

4.未提供消防演练方案及实施记录。

5.无消防责任人任命文件。

三、监理单位

1.未对施工单位机构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审查。

2.未对施工阶段的变形观测过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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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广西舜韬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无锡市鹏然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昊建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年产30万吨特种包装材料建设项目

一、建设单位

1.未能提供检测合同及检测计划。

2.未能提供工程款费用支付凭证。

二、施工单位

(一)管理方面

1.设备租赁合同不是由中标单位签订,费用也不是由施工方进行支付。

2.安全员均未提供安全日巡检记录;技术负责人卞惠娟未在现场履职。

3.项目周检记录及安全员安全日志均未根据现场记录。

(二)质量方面

1.楼梯柱筋全部在一个断面上,未错开35d连接,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

2.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现场无同件试块,无同条件试块报告,无标养试块报告,现场无标养室,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

(三)安全方面

1.模板工程:模板支架部分纵距、横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部分悬挑构件支撑架支撑在下部悬挑构件上。

2.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无搭设示意图,未根据现场不同特点的建筑外架进行设计,特殊部位如立杆基础落在悬挑构件上,方案未说明,不能指导现场施工;现场连墙件方式与方案设计不符,采用的钢管与钢板顶焊+螺栓连接方式无方案无标准可依,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3.施工用电:编制人员非继电气专业人员,临电系统不规范。

4.安全防护:厂房部分出入口未设置防护棚。

5.危大工程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公示牌信息错误,内容不全,未根据现场进度更新;未按规定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台账;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验收记录。

6.重大事故隐患:

1)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验收记录,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部分悬挑构件支撑架支撑在下部悬挑构件上未连续设置2层模板支撑,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六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无搭设示意图,未根据现场不同特点的建筑外架进行设计,特殊部位如立杆基础落在悬挑构件上,方案未说明,不能指导现场施工,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现场连墙件方式与方案设计不符,采用的钢管与钢板顶焊+螺栓连接方式无方案无标准可依,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消防安全

1.员工宿舍楼体积大于10000m³,周边未设置室外消火栓。

2.施工区域灭火器摆放不足,部分区域无灭火器。

3.未提供消防责任人文件及消防技术交底资料。

三、监理单位

1.未对施工阶段的变形观测过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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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广西贵港市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盛世铂悦府(1—13号楼、幼儿园、地下)工程

一、建设单位

1.未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未提供模板、钢筋、铝合金型材、防水材料采购合同及钢管租赁合同。

2.未提供模板、钢筋、混凝土、砌体、铝合金型材采购款、钢管租赁费,以及贵港市本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凭证。

(二)管理方面

1.动火审批资料缺少旁站相关资料。

(三)质量方面

1.未提供混凝土缺陷修复方案及修复记录。

(四)安全方面

1.基坑工程:临边防护部分缺失,存在小部分材料堆放现象。

2.脚手架工程:落地式外架基础面无组织排水措施,有积水现象;5#楼顶层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符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停工情形。

3.模板支撑体系:部分阳台板支撑悬空,上下层立杆未上下对齐。

4.危大工程管理:部分危大工程的验收标识牌、安全警示标志缺失;部分危大工程验收资料缺失,施工单位相关监测资料缺失;施工电梯方案编制人未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供电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未有相应职业资格。

5.重大事故隐患:地下室消防水池部位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工程

1.抽查7#楼负一层楼梯间消防广播与烟感同一线路敷设。

2.抽查7#楼负一层排烟风管耐火极限不满足设计要求。

3.排烟防火阀两侧2米范围防火包裹材料未提供材料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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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广西平南有的是纺织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平南有的是纺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车间一)

一、建设单位

1.违规提前开工。

2.未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

3.未能提供工程款支付凭证。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建筑工程安全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编号2026015)未按要求整改。

2.未能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桂建通考勤记录,检查时均未在场,符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中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停工情形。

3.未提供模板、钢筋、混凝土、砖的采购合同及对应采购款支付凭证,塔吊、钢管租赁合同及对应租赁费支付凭证。

4.未能提供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二)管理方面

1.公司从未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三)质量方面

1.构造柱后植筋未与竖向钢筋绑扎,上下500mm范围无加密箍。

2.未提供分部分项验收资料及质量策划。

(四)安全方面

1.脚手架工程:未编制施工方案;落地式外架基础面无组织排水措施。外架钢管、扣件、安全网均无送检资料。

2.临时用电:未编制施工方案,未有方案交底和电工巡检记录,楼层施工电缆线有拖地现象。

3.安全防护:楼梯临边防护未及时设置。

4.施工机具:部分施工机具未进场报验,无月检资料。

5.施工消防:现场各施工楼层未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及标识;各楼层现场配置灭火器较少,且可燃材料堆场未配置;可燃材料堆场与在建工程防火间距小于10米;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室内消火栓;员工宿舍区采用木板搭建厨房与宿舍区贴邻,且厨房板房燃烧性能等级未满足A级。

6.起重机械安全:塔吊基础位置积水,未公示相关信息资料。

7.文明施工:现场部分材料堆放零乱,部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

8.危大工程管理:部分危大工程的验收标识牌、安全警示标志缺失;部分危大工程验收资料缺失,施工单位相关监测资料缺失。施工电梯方案编制人未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供电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未有相应职业资格。

9.重大事故隐患:

1)地下室消防水池部位无施工方案,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一条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施工外架和临时用电方案均没有编制,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工程

1.现场主体已封顶未委托消防查验单位进场查验。

三、监理单位

1.周检检查内容不全,仅涉及实体质量和安全状况,检查发现问题未采取监理措施,不符合桂建管〔20118号文要求。

2.监理例会在2026年度仅召开两次,频次不符合第一次工地会议中议定的每周召开一次的周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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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横县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桂林甄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桂林华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横县彰泰城1#2#3#7#8#9#楼、地下室二期(1#楼)

一、建设单位

1.未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

2.未能提供工程款支付凭证。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项目组成人员共9人,检查时项目经理姚宏飞、技术负责人田维龙、安全员李海洋、施工员雷礼贤、刁国峰、邹依蓉、质检员莫双丽共7人未在场,符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中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停工情形。

2.未能提供项目经理姚宏飞、技术负责人田维龙、安全员李海洋、质检员莫双丽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工资支付凭证。

3.未能提供技术负责人田维龙、安全员李海洋桂建通考勤记录,相关履职证明资料签名样式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涉嫌检查签名造假。

4.未能提供安全员唐凯波的工资支付凭证、安全日志、桂建通考勤记录,经现场询问不了解项目的危大工程情况,未到岗履职。

5.未能提供水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广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广西南宁强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全国住建信息相关查询平台均查询不到信息,涉嫌违法分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6.未能提供相关款项支付凭证。

(二)管理方面

1.动火审批部分缺失旁站资料。

2.未提供职责分工文件。

3.无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方案。

(三)质量方面

1.1#楼屋面部分柱筋偏位后直接扳弯调整不符合要求,29层一处卫生间返边与上部砖墙错位。

(四)安全方面

1.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广西慧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编制方案。

2.临时用电:临电方案编制人员无机电职业资格,未提供方案交底资料,和电工巡检记录。

3.安全防护:部分预留洞口未封闭,或封闭不严密、不牢固,部分安全警示标识缺失。

4.施工机具:部分机具缺失进场报验资料,无相关月检资料。

5.消防安全:抽查楼层临时室内消火栓未配置水枪水带;临时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采用PPR管且管径小于DN100;可燃材料泡沫挤塑板堆放于一层架空层未设置警示标识且未配置灭火器;抽查施工现场楼层未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及标识。

6.危大工程管理:部分危大工程的验收标识牌、安全警示标志缺失。

(五)消防工程:

1.抽查1#楼首层疏散楼梯间出口预留洞口净高仅为1.9米不符合设计要求。

2.抽查1#1层楼梯间与前室隔墙内预留暗装室内消火栓,造成隔墙耐火极限小于2小时。

3.1#楼主体已封顶,未委托消防查验单位进场查验(开工日期为202311月)。

三、监理单位

周检检查内容不全,仅涉及实体质量和安全状况,不符合桂建管〔20118号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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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施工单位: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鸣校区项目(二期)学生第三食堂、学生宿舍(东区1号)

一、建设单位

1.未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未能提供技术负责人黄涛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桂建通考勤记录、模板支撑及外脚手架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交底资料,检查时未在场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履职不到位。

2.未能提供安全员黄敏、赵成龙、刘旭和质量员曾健、覃春莉、邓慧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桂建通考勤记录,未参加周检、监理例会,检查时未在场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履职不到位。

3.未能提供安全员覃庚的劳动合同、桂建通考勤记录,工资支付非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经询问答不出本项目的危大工程范围,未参加周检、监理例会,履职不到位。

4.项目主要组成人员共13人,检查时技术负责人黄涛、安全员黄敏、赵成龙、刘旭、质量员曾健、覃春莉、邓慧、施工员夏桂平、覃忠友、覃海涛共10人未在场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符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中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停工情形。

5.劳务分包单位广西双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计取模板、钢管等周转材料费用情况,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六)款违法分包情形。

(二)管理方面

1.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检查无质量方面检查内容,2026年第一季度未对项目进行检查,符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停工情形。

(三)质量方面

1.抽测四层板面10HJ轴钢筋保护层厚度设计值15mm,实测数值为3441mm,合格率为0

2.构造柱后植筋与上部竖向钢筋未绑扎连接。

3.PVC排水管材使用企标管,建议作退场处理。

(四)安全方面

1.脚手架工程:悬挑式卸料平台出入口处安全网未封闭严密。

2.模板支撑体系:四层模板拆除顺序颠倒,存在先拆支撑体系后拆方木模板现象;模板施工方案未对学生宿舍楼外走廊处7.2m高度模板体系搭设进行针对性安排,直接施工。

3.临时用电:临电方案编制人员无机电职业资格,未提供方案交底和电工巡检记录。

4.安全防护:部分预留洞口未封闭,或封闭不严密、不牢固,部分安全警示标识缺失。

5.施工机具:部分机具缺失进场报验资料,无月检资料。

6.施工消防:抽查食堂及宿舍作业场所及临时疏散通道未设置醒目的疏散指示标识;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加压泵未设置备用泵且配电线路未在总配电箱装置上端接入;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给水管采用PPR管且管径小于DN100;各临时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未进行定期检查。

7.重大事故隐患:外脚手架和临时用电的部分危大工程的验收资料缺失,部分验收标识牌、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点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工程

1.抽查食堂3层一消防立管穿楼板处未设置套管。

2.抽查食堂3层立管环管处未设置支吊架。

三、监理单位

1.未能提供危大工程验收资料。

2.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巡检记录未经巡检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季度巡检存在问题无整改闭合资料。

3.未能提供周检存在问题的整改闭合影像资料。

23

桂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桂林齿轮厂

施工单位:湖南涟钢福安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民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齿轮厂棚户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

一、建设单位

1.根据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显示实际施工时间早于开工令时间。

二、施工单位

(一)管理方面

1.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明确,建章立制不全,未贯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执行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现场无风险标识和告知牌;质量安全生产资料管理杂乱,资料欠缺较多。

2.监理例会会议纪要中未见项目经理履职记录,履职不到位。

3.总包企业对项目组织机构人员任命文件显示部分人员职务与报建信息明显不一致。

4.存在管理人员工资通过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情况。

(二)质量方面

1.基坑有第三方变形监测,但施工单位未进行施工监测。

2.钢筋加工场钢筋原材雨天未遮盖,部分半成品及预埋钢筋锈蚀。

3.混凝土缺陷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安全方面

1.模板工程:提前拆除地下室支架扫地杆及剪刀撑(未能提供同条件养护试块检测混凝土强度报告)。

2.脚手架工程:落地式脚手架首步未满挂安全网,未设置抛撑措施,剪刀撑未及时搭设。

3.施工用电:未执行TN-S系统,未执行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未执行三级配电系统;基坑边多条电缆沿地面随意敷设,且被钢管材料压埋;地下室电缆拖地泡水;电焊机接线端防护罩缺失,接线未接保护线。

4.高处作业方面:下基坑施工通道边坡顶部边缘停放重型设备;现场未设置安全通道。

5.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公告牌辨识内容不全,公告牌无施工时间段、施工部位、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无卸料平台、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内容;危大工程清单所选择内容杂乱矛盾,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未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37号和桂建发〔202010号文收集各分项危大工程档案,无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项目负责人现场巡查记录、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施工单位监测记录、验收记录,施工单位抽查记录单、隐患整改单及闭合记录等。

6.重大事故隐患:现场使用三点式安全带,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六条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7.施工机具:部分钢筋加工机械无防护操作棚,钢筋调直区域无隔离防护措施,传动装置裸露;钢筋调直区域无隔离措施;电锯锯片无防护罩,传动部位无保护盖板。

8.起重机械:塔机底部无1.8m高防护围栏。

(四)消防安全

1.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室外消火栓。

2.微型消防站内未放置消防水带枪头。

3.缺失自开工至20264月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4.防水卷材附近有较多烟头。

5.模板堆场灭火器单个放置。

三、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未做平行检验。

2.监理通知单安全隐患识别不足。

24

贺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广西大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桂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光明花园三、四期

一、建设单位

1.未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质量管理制度、检测单位资质及合同、检测费用支付凭证、检测计划等文件资料。

2.当地主管部门下发的停工单、整改单,项目未见书面整改报告及批复文件。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技术负责人未到岗履职,未提供安全员廖德宁劳动合同。

2.外架安拆合同为企业与个人签订,涉嫌违法分包。

3.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中总包单位未签章,但合同已正常实施。

(二)管理方面

1.项目未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为安全员配备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未按新版本填写安全日志。

(三)质量方面

1.无过程变形观测报告,且未采取相应监理措施。

2.已完成的砌体构造柱未按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

(四)安全方面

1.脚手架工程:外脚手架在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开口处,未设置横向斜撑等加固措施;局部安全网脱落未张挂。

2.施工用电:屋面配电箱PE线进线未接入PE端子,金属箱体与箱门未做电气连接,使用两芯电缆接电器。

3.高处作业:基坑临边防护栏杆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电梯井道内未按每隔两层进行封闭防护;屋面上电梯机房小屋面楼梯单边无防护;排烟道预留洞口无防护;钢筋加工场在塔吊回转半径内,无有效防护措施;楼层阳台栏杆未施工已拆除较大面积的临边护栏,楼内洞口无护栏;施工电梯停层部分层门缺失。

4.基坑工程:基坑土方开挖施工方案无任何设计图,采取垂直开挖,基坑边堆放大量土方。

5.施工机具:搅拌机无防护操作棚,安全挂钩缺失,灭火器失效;台锯无防护罩。

6.危大工程管理:未正确辨识现场危大工程;未按桂建发〔202010号文规定建立危大工程管理档案;未将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吊篮列入危大工程清单;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7.重大事故隐患:

128#楼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地下室顶板上集中堆放钢管、方木和模板材料;无支护基坑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分别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使用混凝土泵车,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安全

1.小区内部分楼栋业主已经装修入住,但消防相关设备未施工完成,未投入使用。

2.已使用楼栋的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未施工完成;小区内无消防车入口。

3.消防电梯前室开启外窗面积未达到3㎡,窗户开启方式与图纸不符。

4.屋顶消防电梯机房未按图纸安装甲级防火门,未安装消防电话、火灾报警探测器、双电源配电箱、备用照明灯具。

5.电井内堆放有杂物。

6.双扇防火门未安装防火门顺序器。

三、监理单位

1.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滞后、部分监理例会参会签到表中未见建设单位人员和总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签到。

2.监理周例会安全方面内容针对性不强、监理日志记录不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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