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G237(S203淮六路)二期工程路基工程”等25项业绩不属实(详见附件),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相关资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拟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84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书面陈述或申辩请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附件:不属实业绩清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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