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拟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24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书面陈述或申辩请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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