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柱下条形基础构造要求

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满足《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8.2.2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条形基础梁的高度宜为柱距的1/4~1/8。翼板厚度不应小于200mm。当翼板厚度大于250mm时,宜采用变厚度翼板,其坡度宜小于或等于1:3;

2.条形基础的端部宜向外伸出,其长度宜为第一跨距的0.25倍;

3.现浇柱与条形基础梁的交接处,其平面尺寸不应小于图8.3.1的规定;

4.条形基础梁顶部和底部的纵向受力钢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不应少于底部受力钢筋截面总面积的1/3;

柱下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8.3.2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8.2.7条第一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比较均匀的地基上,上部结构刚度较好,荷载分布较均匀,且条形基础梁的高度不小于1/6柱距时,地基反力可按直线分布,条形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计算,此时边跨跨中弯矩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宜乘以1.2的系数;

2.当不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要求时,宜按弹性地基梁计算;

3.对交叉条形基础,交点上的柱荷载,可按交叉梁的刚度或变形协调的要求,进行分配。其内力可按本条上述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4.验算柱边缘处基础梁的受剪承载力;

5.当存在扭矩时,尚应作抗扭计算;

6.当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条形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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