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工资制的概念及构成

所谓结构工资制,就是把几项体现不同劳动因素、具有不同功能的工资部分组合成工资总额的一种工资制度,又称组合工资制、分解工资制。设计结构工资时,要将全部工资划分为若干组成部分(工资单元),各部分在工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不同,并且相互依存、相互补充,从而在整体上比较全面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结构工资一般分解为以下四个组成部分。

1. 基础工资,亦称基本工资。这部分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工资。它体现的是流动形态的劳动,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一种劳动利益的享受,只要职工在劳动岗位上劳动就可享受基础工资的待遇。

基础工资数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不分工人和干部,统一规定相同数额的基础工资;另一种是以本人原来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按相同的比例计算出基础工资,这样,基础工资就会有高有低。

2.职务(岗位)工资。这是按不同职务(岗位)的劳动技能、责任大小、劳动条件、繁重程度等因素而确定的工资单元。它是结构工资的主体部分,占的比重最大。它所体现的劳动,既有潜在形态的,也有流动形态的。

因为职务(岗位)工资随着职工的职务(岗位)的变动而变动,所以,设置职务(岗位)工资单元,既可体现不同职务(岗位)之间的劳动差别,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还可鼓励职工努力学习和提高技术业务水平,有利于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3.年功工资,又称工龄工资。这一工资单元是按照职工工作年限计算的工资部分。它是对劳动者在以往的劳动岁月里所做出劳动贡献的一种承认和鼓励,其中既包含有流动劳动形态的报酬,也体现了潜在劳动形态的报酬。

4.奖励工资,又称浮动工资。它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的多少而确定的工资单元。在质上,它奖励的是凝结形态的劳动;在量上,它奖励的是职工的超额劳动。因此,奖励工资部分可以灵敏地反映职工劳动贡献的差别,起到激励作用;还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键的或薄弱的环节,奖励做出贡献的职工,发挥行为导向作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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