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规范是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而制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其中,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规范对于建筑节能设计的规定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减少夏 季的太阳热辐射;冬季获得较多的日照和避开冬季主导风 向;春秋季节的自然通风。总体规划设计中还应充分利用阳光、水体、风、绿化等自然资源进行多方位的节能设计。


建筑单体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或当地最佳朝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的朝向和夏 季最大日射的西向。


建筑物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按照建筑物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划分以下三类公共建筑。


1、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含20000㎡),或全面设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为甲类建筑。


2、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且不设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为乙类建筑。


3、一年中在夏、冬二季冷热负荷处于峰值时停用或不设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为丙类建筑。


公共建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建筑的东、西、北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比不应大于0.7,南向不大于0.8,且建筑物总窗墙比不应大于0.70 。


2、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比均不应大于0.80。


3、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比均不应 大于0.50。


4、当单一朝向的窗墙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


5、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中规定的4级要求。


6、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 GB/T15225规定的Ⅲ级。


7、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透明幕墙应在每个独立开间设有可开启部分,可开启部分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2% 。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之比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20%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均必须按本标准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建筑屋顶透明部分应设置遮阳措施,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建筑的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以及地下室外墙及地面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当建筑地下室的房间被利用,并有空调时此部位地下室的外墙及地面应有保温处理,并使其热阻R≧1.2㎡.K/W,无空调时则此部位地下室的外墙及地面无须保温,但其楼顶板须保温处理,其K值应满足相当底板接触室外空气的传热系数。


建筑外门宜设门斗,或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建筑外墙的色彩宜采用浅色。


建筑平屋面宜采用植被屋面及架空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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