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在行政法规层面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主要的行政法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人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一部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法规。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3日起实施。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其主要内容有: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则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书面通知企业同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

(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于1991年2月22日由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

(四)《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于1989年1月3日经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29日起施行。

该规定主要规定了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报告与调查等内容,其主要内容有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特大事故的报告、特大事故的调查。

(五)《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于2001年4月21日由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各级政府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职责作了相应规定,并明确了对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进行追究的有关规定。该规定主要内容有各级政府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预防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于2004年1月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号)。

该决定共23条,分为五部分,主要内容有: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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