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根据其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范畴;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规章,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一)《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于1991年7月9日由建设部第13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共15条,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确立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于1991年12月5日由建设部第15号令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共6章39条,其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主要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一般性规定、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现场的环境管理。

(三)《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于1999年2月3日由建设部第6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共6章40条,其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的目的是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

(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主要内容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于2000年8月21日经建设部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该规定共24条,主要规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各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机构以及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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