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费用结算的内容

前面鲁班乐标小编为您解答了什么是公路工程费用结算,那么它有什么内容呢?以下就是工程费用结算内容进行的基本概况。

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以下简称《范本》),施工正常结算的费用项目按其内容一般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项目,它包括清单内各章、节、细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合同单价计算应支付的费用项目;另一类是清单以外、合同以内的费用项目,它包括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保证金、工程变更费用、价格调整费用、索赔费用、拖期违约损失偿金、提前竣工奖金、迟付款利息等费用项目。合同终止后的费用结算有三种不同情况: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特殊风险造成的合同终止和业主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

⒈工程量清单内费用项目

《范本》中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括:第100章总则、第200章路基、第300章路面、第400章桥梁涵洞、第500章隧道、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

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最终结算和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按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⒉工程量清单以外、合同以内的费用项目

1)开工预付款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业主提供的一笔相当于合同价值一定比例(同场规定为合同价的10%)的无息开工预付款,用于支付开工初期各项准备工作的款项。具体数额根据报价中的选择或合同规定而定。一旦签订合同,该选择数据将作为开工预付款的支付依据,并且在施工期间按合同规定分批扣回。

2)材料、设备预付款

材料、设备预付款是由业主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款项,以供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并在施工期间按合同规定方式予以扣回。

3)保留金

保留金是在是在中期支付中将承包人已完工程应得的款项扣留一部分,用以促使承包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

保留金的扣留是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百分率(一般为10%)乘以规定的保留金计算基数。保留金从每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的工程结算款额中扣留,直至金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一般为合同价的5%)为止。

保留金要在整个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承包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工程师核证后,由业主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

4)工程变更费用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中,对某些工作内容作出修改或者追加或取消某一工作内容。由于勘测、设计、试验与实际的差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为了更加合理的完成工程,工程变更也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通用条款52条规定,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如果认为有必要,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合的单价作为作价的依据。如果不合适,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并报业主审批。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审批后,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如果此单价或总额价一时不能议定,监理工程师可以确定暂时的单价或总额价,作为暂付帐款列入期中支付证书中,待议定后再在其后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调整。

5)计日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认为必要或可取,可以指令计日工完成任何需变更的工作。对于这种变更的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明细表中所定的细目,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向承包人付款。

6)价格调整费用

工程建设的周期往往都较长,在这样的一个比较长的建设周期中,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人都必须考虑到与工程有关的各种价格变化。为了避免双方的风险损失,降低投标报价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合同通用条款70条对价格调整做出了专门规定。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合同价格在投标所在年份不作调整,此后每年调整一次。

(2)式中基期价格指数,指投标年份(即送交投标书截止期前28天的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计算时采用100。

(3)式中当期价格指数,采用本合同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该计算年份的《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统计资料中的各项相关的价格环比指数。

(4)权重系数由业主根据标底资料测定确定范围,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填写;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因素的权重系数,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系数进行调价,除非由于工程的实施或变更或其他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一因素的权重系数不合理或不合适,则权重系数予以调整。如果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28天之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因采用上述法律、法规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费用发生了价格调整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后报业主批准后确定,增加到合同价上或从合同价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7)索赔

索赔是当事人一方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损失,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承包人向业主索赔为施工索赔,业主向承包人索赔为业主反索赔。索赔的内容包括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索赔的最终目的,工期索赔最大程度上也是为了费用索赔。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他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1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账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果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上述账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账目。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送交继发的暂时帐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的21天之内送出最后帐目。承包人还应将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全部帐目复印件并送交业主。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帐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列入核签的期中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8)拖期损失偿金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工程,则必须向业主支付按投标书附录写明的金额,作为拖期损失偿金。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合同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或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止,按天计算。拖期损失偿金应不超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限额。业主可以从应付或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偿金,但不排除其他扣款方法。扣除拖期损失偿金,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工程的义务和责任。

9)提前竣工奖励

如果合同中有此条款,而承包人比此规定的工期提前完工,则可以得到提前竣工奖。 该奖金时间是按工程移交证书的签署日期与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差,按天数计算,奖金的比率在合同中规定。

10)迟付款利息

这是合同赋予承包人的权利,即承包人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从业主处支付。如果业主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则应支付承包人迟付款额的利息。 《范本》合同通用条款60.15规定,如果业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的利息,付息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以上就是鲁班乐标对公路工程费用结算的内容进行的详细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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