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进行城市的规划实施管理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主体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属于跨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则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范围分为管理地域范围和管理对象范围两部分:

(1)管理地域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即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市区在设有郊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是指城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在不设郊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是指城市建成区和有关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近郊区是指和市区联系紧密的外围地区。

(2)管理对象的范围是各项建设,即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的一切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各类构筑物、市政设施、管线工程、防灾工程、绿化美化工程、整治工程和临建工程等。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是“一书两证”,统称规划许可制度。“一书两证”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律手段和法定形式。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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