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预案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确保营运客车安全运行。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2.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    2.3《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2.4乌什运输站安全管理制度。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乌什运输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4.安全例检体系和例检原则4.1安检体系客运站应设立安全例检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4.2安全例检原则4.2.1本预案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4.2.2客运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4.2.3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5.安全例检要求及程序5.1例检单位应做好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例检”)工作,保证客车达到《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技术规范》的安全要求。5.2班车发车前,客运站负责对客车进行安全例检,例检合格后客车凭《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合格通知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例检合格通知书》)到客运站报班。5.3包车每趟发车前24小时内,客运企业负责组织客车到例检单位进行安全例检,合格后凭《例检合格通知书》方可签订包车合同或包车协议。5.4农村客运班车每周例检一次。5.5“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5.6县运管局维修驾培处对例检单位进行审核,并在县运管局网站上进行公布。5.7例检场地及人员的基本条件:5.7.1应配备与例检项目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工作车间、汽车检验台、地沟和满足例检项目要求的手持工作灯、检验锤、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等检测工具。地沟长13700mm、宽600 mm、深1600 mm、地沟内须安装固定或移动照明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5.7.2应配备两名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汽车检测经验并持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员” (质量检验员)证或持有汽车维修专业高级工证的质检员。    6.例检单位和客运企业职责例检单位和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客车安全例检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操作规程和检验流程。6.1客运企业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明确驾驶员在客车安全例检中的职责。客车驾驶员是汽车安全行驶的第一责任人,每次发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禁止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客运站。如发现客车驾驶员不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客车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企业给予通报处理并记入企业和驾驶员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车辆给予停班3日,在企业内进行整改。    6.2例检员应依据安全例检项目及技术要求对客车进行检查,做出明确判断,完整填写《客运车辆安全例检记录表》(见附件2),填表应规范用语,字迹清晰。   6.3《客运车辆安全例检记录表》须经例检员、驾驶员签字确认并保存备查,保存期不得少于一个月。客车例检合格后由例检员签发《例检合格通知书》。《例检合格通知书》加盖例检单位印章后方能有效。例检不合格的客车应在故障排除后重新进行安全例检。例检单位对当次例检结果负责。6.4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可根据需要增加例检次数,但不得另行收费。6.5客运站、客运企业委托例检单位实施安全例检要签订委托书。例检单位不按技术要求进行安全例检的,县运管局对例检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安全例检资格。    7.附则7.1本预案于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7.2本办法预案由乌什运输站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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