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预防为主,杜绝隐患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的安全管理是指消防、财产、用电突发事件处理及项目施工现场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职责

公司成立安全责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应每半年组织员工学习一次消防安全,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以增强全员安全意识,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必备的安全防范知识。

第六条公司应按照消防法规和消防部门的要求,在办公区域内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确保消防栓、灭火器具完好、有交往,消防通道畅通,消防标识清晰、准确。

第七条安全设施的摆放要有固定位置,不得随意改动,“注意”、“禁止”标牌、标志、应醒目标准,消防标识清晰、准确。

第八条办公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上报公司应急指挥办公室。准确报告起火部位、燃烧品等情况,按动附近火灾报警器,关掉一切电源,并利用附近灭火设备灭火。

财产安全管理

第十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障公司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在公司财产受到损害时,应采取果断措施,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部门总监应全面负责本部门配置资产的安全,资产的直接使用者或保管者为第一责任人,如因不负责任造成丢失或损坏,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每天下班及节假日应关好门窗、电灯、开关、水龙头或其他用电、用水设施,公司定期对下班及夜间值班情况进行检查;上班时间外出应及时锁了抽屉,钥匙随身携带,最后离开者关窗锁门。

第十二条财务部、档案室等重要部门应安装防盗门窗,财务部门的重要票据、支票等一律入保险箱,随时上锁。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巨额资金的存取应保证在保安不少于两人及专车护送的条件下,由财务人员专人办理;帐面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输,对不按照规定办理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全额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其他安全的地方,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应分开存放(具体参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车辆使用应严格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公司司机及驾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则和行国规范,杜绝酒后驾车违章行为,服从交警指挥,保证行车安全。公司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并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关窗锁门、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具体参照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员工上下班途中要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如遇加班超时至深夜,尽量避免单人独行。

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员工使用各类设施设备,应遵守相关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禁止违规操作以保障用电安全。

第十八条除办公设备以外的电力设施设备的维修应由物业管理人员负责,公司人员不得擅自维修。

第十九条维修人员在维修各类电力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条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域内私拉电线,不得擅自使用电热器具,下班应切断办公设施设备的电源,不得在禁烟区域抽烟。

突发事件处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突发事件是指与公司有关的、突然发生的,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产生严重影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引起的重大堵门事件、公司重大安全事故、公司财产事故、员工人身伤害等。

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保护公司利益;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反应及时、措施到位;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突发重大事件一经发生,由公司迅速成立危机处理小组,危机处理小组由事故相关管理部门的分管副总裁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公司处理突发事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危机处理小组负责。相关详细规定参照《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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