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承包商安全管理行为,防止施工作业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作业项目。3.职责3.1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管理负责。负责合同签定,协调,日常安全监管。3.2生产/安全部负责审查承包商安全资质,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对作业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作业证审批,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3.3行政部负责作业人员入厂证办理,入厂检查,消防管理,一级消防教育。3.4作业所在地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4.内容4.1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4.1.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4.1.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生产/安全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项目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4.1.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4.1.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4.1.2.3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4.1.2.4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4.1.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内容包括:4.1.3.1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4.1.3.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4.1.3.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4.1.3.4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4.1.3.5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4.1.4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4.2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4.2.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4.2.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4.2.3施工单位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2.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审核。4.2.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4.2.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5.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5.1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生产/安全部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生产/安全部处,自己保存一份。5.2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项目主管部门和生产/安全部根据项目投资额、作业危险程度、作业时间来确定。5.3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动土、用水、等安全管理规定,项目主管部门、作业所在部门和生产/安全部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生产/安全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5.4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5.5项目施工完成后,由生产/安全部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90%-罚款金,乙方凭生产/安全部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领取。5.6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生产/安全部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5.7各部门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5.8生产/安全部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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