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0〕64号

发布时间:2020-11-02 来源:住建部-政策发布

  

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6日,六安市金安区碧桂园城市之光一标段工地,发生一起板房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根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六安市“碧桂园城市之光”项目施工驻地板房“7.26”坍塌较大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皖应急〔2019〕4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一标段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活动板房并投入使用;活动板房建设在低洼区,未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未有效启动并落实应急预案及时撤离临时板房内居住人员;活动板房紧邻围墙,未对围墙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安全意识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0年7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9号),你单位于2020年8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18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90日,决定执行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11月4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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