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6-2009)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作业级别作业高度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批准人第一级2m-5m班组(机组)级班组(机组)长第二级5m-20m基层队级基层队长第三级20m以上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第四条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于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如:工程建设施工、钻井、井下作业、更换路灯等,首次作业时应办理一次性高处作业许可证,但每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告知)。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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